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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2]65号
【颁布时间】 2002-07-22
【实施时间】 2002-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1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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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用工管理情况。对未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和相关证件,私招滥用农民工的,根据有关规定补办手续、证件或依法清退。
  
  2.非法中介和使用童工情况。对违反国家《劳动法》规定,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或使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务工,以及使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从事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有关规定惩处。
  
  3.拖欠工资、任意延长工时情况。对未执行国家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制度的单位,要责令其立即改正,按月足额发放工资,补发被拖欠或克扣的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罚。
  
  4.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要督促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要进行补签,并指导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注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要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按规定缴社会保险费。
  
  6.持证上岗情况。对使用无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在实行就业准入的岗位上工作的单位,要责令其改正,并采取措施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四)公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犯罪案件,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人员要坚决打击。
  
  (五)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对无工商营业执照、产品标准、检验手段等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严肃处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有毒有害化学品进行定期检测,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或责令停产;在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结束后,对无证生产的企业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六)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一次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对无证经营、偷税逃税的企业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七)各级工会组织要开展好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否经“三同时”审查、验收,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是否及时整改。
  
  三、专项整治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次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分5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和普查阶段(8月份)。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以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发布通告,对全社会进行动员部署。同时,要组织力量,按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对当地有毒有害化学品进行排查摸底,确定整治重点对象和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二)自检自查整改阶段(9月份)。要部署和督促各企业、单位和个体作坊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牵头,组织熟悉业务、懂技术、了解国家法律、法规的人员。系统地进行自检自查,重点检查本企业、单位和个体作坊履行法律、法规手续和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并及时整改,同时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三)责令限期整改阶段(10月份)。各市政府要从相关部门或单位抽调熟悉业务的精干人员,组成若干专项整治小组,按照此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深入各企业、单位和个体作坊进行全方位的严格清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违法用工等问题,要及时下达监督检查意见书,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彻底整改完毕。同时,对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坚决打击非法用工、非法中介和使用童工、拖欠工资、任意延长工时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遵守劳动保护和工作时间的规定;取消对劳动者的不合理收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有涉税问题,要及时反馈给同级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实施专项税收检查。
  
  (四)采取强制措施阶段(11月份)。对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条件的。一律停业整顿,经整顿后仍不合格的要予以关闭;对违法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要依法取缔;对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对无证生产经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对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违反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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