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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总结报告阶段(12月份)。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要认真进行总结,并逐级上报。各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书面总结要于2002年12月底前报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和各部门职责 为切实加强对全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辽宁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郭廷标(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刘克田(副省长)、刘国强(副省长)。 成员:姜潮(省卫生厅厅长)、胡才修(省经贸委副主任)、张春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鲁鸿明(省公安厅副厅长)、段英琦(省工商局副局长)、刘立达(省国税局副局长)、张玉文(省地税局副局长)、陈弘士(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张永福(省总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卫生厅副厅长梁东明兼任,副主任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丁世彤兼任。 省政府将在专项整治期间组织省检查组依据各部门制定的专项整治工作验收标准,对各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或抽查。 部门分工与投诉、举报电话。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省投诉、举报电话:024—2339117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设施及措施的监督检查(省投诉、举报电话:024—86896041);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省投诉、举报电话:024—23896551);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省投诉、举报电话:024—86992438昼、86992487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省工商投诉、举报电话:024—96315—2111,省质量技术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24—23214466);税务部门负责对纳税情况的监督检查(省国税投诉、举报电话:024—23185068,省地税投诉、举报电话:16069、各市投诉、举报电话:16066);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省投诉、举报电话:024—22581072)。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市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政府要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指定分管的政府领导同志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制,认真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做好组织和协调,在经费、人员、检测仪器(苯检测仪器)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要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将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各市政府要立即对本行政区内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作坊采取拉网式清查整治,切实做到不漏掉一个企业、单位和作坊。对在清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责令其限期改进或停业整顿治理;对问题特别严重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违法违规者要绳之以法。 (三)高度负责,妥善处理。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力量,对含苯及其化合物、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的作业人群,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危害受害者,要责成有关责任部门对受害者予以妥善处理。 (四)完善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制定长远治本之策。各级政府要始终把辖区内有毒有害化学品日常管理与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做到常抓不懈,不走过场。要通过专项整治工作,了解和掌握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种类、范围和分布情况,并认真研究和制定适合本地特点、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监管办法。 (五)强化新闻报道和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政府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案例,要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对不符合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税收、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要求的业主,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强化《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业主的法制观念,增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六)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市政府要设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并于2002年8月10日前将领导小组和下设办公室成员名单报送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门在工作中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不走过场。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的专项整治调查表及验收标准(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另行下发),认真组织实施整治方案。对敷衍了事、应付检查、弄虚作假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和疏于管理、放任自流、玩忽职守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政府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卫生厅
省经贸委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公安厅 省工商局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总工会 二00二年七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