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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制定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全省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8号),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增加财政收入,逐步建立政府综合财政预算管理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市、县和省直各单位要提高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征管改革重大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人实行银行代收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二00二年七月十日) 为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增加财政收入,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逐步建立政府综合财政预算管理体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体系框架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 2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和管理方式 政府非税收入全面实行银行代收的管理办法,即对执收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省政府及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计划厅批准的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法律、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罚没收入以及其他暂未纳入财政管理的财政性资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行执收执罚单位只向缴款人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缴款人)开具《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由缴款人就近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资金直接缴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的管理办法。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制后,取消原各执收执罚单位在各银行网点开设的各类收入过渡账户。执收执罚单位上缴的预算内、外收入与其支出脱钩,所有预算内、外收入都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根据执收执罚单位资金缴纳情况和审核批准的单位收支计划及时拨付资金,保证执收执罚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各执收执罚单位原有的财政性资金管理方式不变,即原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继续缴入国库;原纳入预算外管理的继续缴入财政专户;原暂未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财政性资金使用《缴款书》,将资金缴入由财政部门为其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位基本账户,资金使用权不变,由执收单位自行按规定使用。 二、操作程序 (一)由缴款人就近到银行代收点缴款。 执收执罚单位对缴款人的缴款行为能够制约的收款项目,不收取现金,只向缴款人开具《缴款书》,由缴款人持《缴款书》就近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由银行代收点归集到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具体操作办法是: 1.执收执罚单位在办理收款业务时,只向缴款人开具《缴款书》,并将《缴款书》的第一至第三联交由缴款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第四联、第五联留执收执罚单位备查。 2.缴款人在银行代收点办理缴款后,收款银行在《缴款书》第一联(回单联)加盖受理银行现金或转账收讫印章后退还缴款人,缴款人凭此联回执收执罚单位办理具体业务。资金由银行代收点直接划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 3.执收执罚单位核实代收银行在《缴款书》第一联加盖的收讫印章后,核对留存的《缴款书》第五联,将第四联加盖执收执罚单位印章后退还缴款人记账,并办理相关的具体业务。 4.执收执罚单位根据已核对的《缴款书》第一联、第五联,建立执收执罚单位已上缴政府非税收入台账。对未核对的《缴款书》第五联,由执收执罚单位负责向缴款人催缴。 (二)由执收执罚单位就近到银行代收点缴款。 执收执罚单位对缴款人的缴款行为无法制约的收款项目、单次收款在100元以下的零星收款项目和特殊公共服务性收款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收执罚单位在向缴款人开具《缴款书》的同时,可收取现金。当日收取现金达到500元的,执收执罚单位当日缴入银行代收点;当日收取现金不足500元的,于次日(节假日顺延)缴入银行代收点,由银行代收点归集到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具体操作办法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