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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执收执罚单位原购领的《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等财政票据,应认真清理,分别列表登记造册后,连同未使用完的财政票据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办理核销手续,同时购领《缴款书》。 五、账务核对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制后,执收执罚单位与财政部门的对账,按以下方式操作: (一)使用计算机开票的执收执罚单位,使用《执收单位收款开票管理软件》,在开票的同时自动建立本单位收入台账。 (二)使用手工开票的执收执罚单位,应按手工开具的《缴款书》,建立本单位收入台账,即按已开具并已确认代收银行收款、核对后的《缴款书》第一联或第五联填写的“执收单位编码”,建立已缴入财政汇缴户和单位基本账户款项收入台账的总账;按填写的“收款项目编码”,建立收入明细账。 (三)通过电话拨号上网方式与财政部门信息中心联网,或报表方式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账务。 (四)通过党政机关综合信息网或其他有关公众网络查询对账。 六、监督检查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制后,财政部门要建立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强化服务意识,及时审核拨付资金,保障执收执罚单位正常合理的用款需要;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执收执罚单位执收执法行为的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执收执罚单位收支活动的审计监督;人民银行要督促各代收银行严格按照《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代收协议书》规定执行,认真做好代收业务;物价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收款项目库的编制工作。各执收执罚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和隐瞒账户不报的,以及商业银行擅自为执收执罚单位办理开户、变更或撤销账户的,一经查出,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法处理。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财政部门有缴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执收执罚单位。省本级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市、县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样票)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