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7-22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1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1.执收执罚单位在办理收款业务时,向缴款人开具《缴款书》并收取现金,将第四联加盖执收执罚单位印章后退还缴款人记账,并办理相关的具体业务。第一至第三联与收取的现金由执收执罚单位保管。
  
  2.执收执罚单位将已收取的现金和《缴款书》第一至第三联就近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资金直接缴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
  
  3.代收银行在第一联加盖受理银行收讫印章后退还执收执罚单位,第一联和第五联均留作执收执罚单位已缴财政款项的备查存根,建立执收执罚单位已上缴政府非税收入台账。
  
  (三)暂未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财政性资金的缴款。
  
  执收单位在办理收款业务时,向缴款人开具《缴款书》,“收款人”栏目按照财政部门为其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位基本账户有关情况填写。执收单位对缴款人的缴款行为能够制约的收款项目,不收取现金,由缴款人持《缴款书》就近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资金由银行代收点归集到执收单位的基本账户;执收单位对缴款人的缴款行为无法制约的收款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收单位在向缴款人开具《缴款书》的同时,可收取现金,由执收单位到银行代收点缴款,资金由银行代收点归集到执收单位的基本账户。
  
  三、银行代收点
  
  根据省财政部门与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农业银行海南省分行和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签订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代收协议书》的规定,上述4家国有商业银行所有网点,为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点。各银行代收点柜台前应统一悬挂“代理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专柜”标志,在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政策咨询等方面,为缴款人提供方便和服务。
  
  各银行代收点受理收款业务后,按照资金归属分别直接汇入财政部门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开设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和执收执罚单位的基本账户,并利用各自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按执收执罚单位开具的《缴款书》内容,即时将每笔缴款业务的收款日期、《缴款书》号码、执收单位编码、类款项、收款人银行账号、传输校验码、付款人全称、收款项目编码、数量、金额、银行代收点行号等11项记账信息传送到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银行,汇缴户银行收到各银行代收点划转的资金及每笔缴款业务的11项记账信息后,通过与财政部门的计算机联网,于次日上午10点钟前将这11项记账信息传送到财政部门。
  
  四、《缴款书》的使用和管理
  
  《缴款书》是由省财政部门印制,经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批准在省内各商业银行统一使用的银行特种现金或转账凭证。缴款人持《缴款书》就近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其资金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和执收执罚单位基本账户时,各商业银行必须执行,不得拒收拒付。
  
  《缴款书》一式五联(详见附件)。第一联(回单),为收款银行收款签章后退缴款人交执收执罚单位的回单;第二联(付款凭证),为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第三联(收款凭证),为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传票;第四联(收据)。为执收执罚单位付给缴款人的收款收据,可作为报销凭证;第五联(存根),为执收执罚单位留存的存根。其使用方法是:
  
  (一)当缴款人以现金方式缴款时,《缴款书》付款人只填写“付款人全称”,不填写付款人的“账号’和“开户银行”,此项缴款用作“现金缴款凭证”使用。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按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银行、账号和执收执罚单位基本账户银行、账号填写。
  
  (二)当缴款人以转账方式缴款时,《缴款书》的“付款人全称”、“账号”和“开户银行”需填写完整,此项缴款用作“转账缴款凭证”使用。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按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银行、账号和执收执罚单位基本账户银行、账号填写,但收款人的“开户银行”要尽可能与付款人的“开户银行”相对应。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制后,除省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再使用其他财政票据,统一使用《缴款书》。《缴款书》由执收执罚单位到同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监管机构领购,执收执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部门有关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缴款书》的购领、保管、核销制度。财政部门对执收执罚单位购领的《缴款书》实行计算机编码管理,对已使用的《缴款书》按执收单位编码、《缴款书》号码及时逐一核对并按执收执罚单位记账。为避免账务的错记、漏记、误记,影响财政部门与执收执罚单位对账和资金的及时拨付,执收执罚单位不得将本编码单位购领的《缴款书》转借给其他执收执罚单位或本部门下属已编码的执收执罚单位使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