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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规划局、市农委《关于推进上海郊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五日 关于推进上海郊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高水平编制郊区城镇规划,高标准推进郊区城镇建设,适应上海建设成为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目标和上海城市发展重心向郊区转移的新形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以及市第八次党代会和市郊区工作会议等一系列会议精神,现就推进郊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二、规划编制的办法和主要内容 (一)规划编制与审批 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试点城镇规划编制审批的办法,郊区城镇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主体为: 1、新城总体规划,除空港新城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外,其它新城由所在区县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提请同级人代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报市政府审批。 2、中心镇和毗邻中心城的城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3、一般镇的城镇总体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区县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二)规划编制的方法 为提高规划设计的水平,新城、中心镇规划编制必须采用征集国内外方案的形式,一般镇规划编制可采取委托设计的形式,但必须做多方案比较。参与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城市规划设计资质。 (三)规划方案评审 所有城镇规划成果报批前,必须经郊区城镇规划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论证评审。新城、中心镇以及毗邻中心城的一般镇的规划成果由市郊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一般镇规划成果由区县政府组织专家评审。 (四)规划编制内容 l、区(县)域规划发展纲要。各区县政府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区县域的社会经济发展、城镇体系及布局、土地利用和基础设施等进行规划,主要确定各城镇的布局、人口和用地规模,形成区(县)域规划发展纲要,报郊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各城镇规划编制的依据。 2、郊区城镇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内容包括镇域规划、镇区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地区以及重要地区的详细规划。 3、其他相关规划。所有城镇应同时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发展的城镇应进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和环境规划编制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这些规划可委托相关单位编制并报批。 三、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 根据郊区城镇发展的总体目标和有关技术规定以及"试点城镇"规划编制的经验,编制区(县)域规划发展纲要、城镇总体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时,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并符合以下要求: 1、城镇规模 根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到2020年,外环线外郊区总人口约80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约600万人,城镇建设用地约900平方公里(郊区各区县的具体分配指标,由市郊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技术要求细则中另行制定)。 2、产业发展 贯彻"二三一"产业发展方针,郊区产业的发展要体现上海的实力与水平。 郊区工业要加大归并力度,依托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发展的城镇,控制一般镇的工业的布点和规模,实现集聚化、园区化。工业园区的集聚度要大于城镇的集聚度,着力提高园区的建设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要打破现有行政区划界限,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合理布局工业园区。临近新城或中心镇的一般镇的工业要结合新城或中心镇的工业园区设置,若干个一般镇要根据组团发展的要求,集聚布置在工业园区。郊区工业园区用地总面积约400平方公里(郊区各区县具体分配方案,由市郊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技术要求细则中另行制定)。 第三产业要结合郊区城镇的资源特点,大力发展旅游业、现代物流业、房地产业和城镇的现代服务业。 要大力推进郊区农业结构调整,集中建设现代化农业生产基地,大力培育和发展高科技的源头农业、现代化的设施农业、名优特创汇农业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农业。 3、住宅建设 提高郊区城镇住宅水平,营造郊区城镇住宅的特色风貌和优美环境,吸引人口导入。城镇住宅提倡成规模的开发,新城、中心镇每个新建商品住宅区的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小于6万平方米,一般镇原则上不小于3万平方米。新城新建商品住宅建设容积率控制在1.O以内,以多、低层为主,严格控制高层住宅;中心镇、一般镇新建商品住宅建设容积率控制在O.8以内,以低层为主,适当控制多层住宅,禁止建设高层住宅。新建居住区必须按照l辆/1户的标准设置机动车停放场所,独立式住宅区应按照1.5辆/1户的标准设置机动车停车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