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2002]79号
【颁布时间】 2002-08-05
【实施时间】 2002-06-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2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市农委关于推进上海郊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10、景观特色塑造
  
  精心安排区县域和镇域范围内的田园、森林、河川等大地景观,塑造郊区的秀美河山。妥善保护、挖掘和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增强城镇历史文化内涵。兼收并蓄、大胆创新,努力营造具有时代特征、地域特点、各具特色的现代城镇空间和建筑风貌。
  
  具体的规划技术指标和要求,由市郊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订《上海市郊区城镇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细则》。
  
  四、规划编制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郊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市郊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市郊区城镇规划专家委员会,并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市郊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是加强对郊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以及对重大问题的协调、决策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政府要设立相应机构,落实专门部门,推进有关工作实施。
  
  市郊区城镇规划专家委员会负责技术咨询和规划成果的评审工作,其成员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市郊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各区县规划部门和镇(乡)主要领导进行规划业务培训,以增强规划意识,提高规划工作水平。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