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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省委、省政府决定2002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为使全省各级干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了解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内容、工作任务和方针政策,共同关心、支持和搞好改革试点工作,特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5·31”重要讲话精神为统领,以努力做到“三个确保”(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为基本工作目标,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农村各项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二)基本原则 调整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关系,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妥善处理改革力度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规范税费征收行为,实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公平税赋、合理负担;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配套改革,促进农村稳定;坚持群众路线,充分相信和依靠农村干部、群众搞好改革。 二、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归纳起来是“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项调整、一项改革”。 (一)三个取消 1、取消乡统筹费。即取消现行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五项乡统筹费。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级道路支出由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村级道路修建纳入村级“一事一议”范围;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 2、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 3、取消屠宰税。 (二)一个逐步取消(即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为规范和加强对农民的劳务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同时考虑目前我省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建设任务繁重的实际情况,全省将用3年时间逐步取消原统一规定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2002年每个劳动力承担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最高分别不超过7个和13个,2003年不超过5个和10个,2004年不超过4个和6个,从2005年起全部取消。 “两工”取消后,村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路架桥、植树造林等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应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定、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严格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全省农村筹劳一般每个劳动力每年不超过8个标准工日;农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确实需要增加筹劳的,根据“群众需要、群众自愿、群众决策、群众受益”的原则,每个劳动力每年用工最高不得超过15个标准工日,并不得固定筹劳,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今后,无论哪级政府和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都要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不留资金缺口,不要求农民出资出劳搞配套。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改革后,农村劳动力应实行自愿有偿使用。 (三)两项调整。 1、调整农业税政策。 (1)重新确定农业税计税面积。农业税计税面积的确定,严格以农民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依据,决不能重新丈量土地。对个别特殊情况,可以在农民认可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由县级党委、政府批准,实事求是地进行个别调整。 各地在一、二轮土地承包核定计税土地面积时,已经考虑了树影地的因素,根据国家“绝不允许重新丈量土地”的基本要求,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原则上不重新核定树影地;对个别植树造林和树龄变化较大的地方,确需重新核定不作为计税面积的树影地宽度的,一般要掌握在310米的幅度内,具体标准由县级党委、政府根据本地树种、树龄和林带走向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