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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国际税收管理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对外资企业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监控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25号)和国税函[2001]4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意见》(鲁国税函[2001]383号)及各市实际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现对外商投资关联企业分级管理、分类监控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外资关联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去年以来,我省各市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对外商投资关联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统一实行了分级管理、分类监控。由于各级的重视和支持,办法实施一年来,对于解决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中的“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基本摸清了底数,初步规范了管理,调查审计户数与调整金额与往年相比均有较大提高。今后,随着我省对外开放工作的深入发展,加强外资企业税收管理的任务会更加繁重。为此,各市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把分类管理工作作为强化外资企业税务管理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的高度抓好落实。尤其是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关心、支持这项工作,不断强化领导、组织、协调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务求贯彻落实到位。 二、分类管理的标准 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关联业务及避税嫌疑、审计调整情况,将企业分为以下四类: (一)A类企业:是指与其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但未发现避税嫌疑的企业; (二)B类企业:是指与其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已发现避税嫌疑,但未列入当年调查审计计划的企业; (三)C类企业:是指发现有避税嫌疑且已列入当年调查审计计划的企业; (四)D类企业:是指与其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有避税嫌疑且已进行调查、审计、调整并结案的企业,或与税务机关签订预先定价协议的企业. 三、分类管理的程序 对外商投资关联企业的科学、准确分类是分类管理办法成功与否的基础。各主管税务机关一定规范实施,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做好分类工作。 (一)加强申报管理。每年6月15日前,各县(市、区)主管外商投资企业的城区局(管理科)依据企业报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类、B类)》及实地调查情况确定与其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外商投资企业为A类企业,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县(市、区)局,由反避税主管科室建立A类企业台帐; (二)县(市、区)局反避税主管科室6月30日前,依据城区局(管理科)报送的资料,在实地调查与案头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以下简称为《规程》)中避税嫌疑企业的十项选择原则,确定本县(市、区)的避税嫌疑企业,将此类企业认定为B类,建立B类台帐,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市局国际税务分局、评估局。未被市局确定为避税嫌疑的企业,登记存档后,资料退回各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城区局、管理科),按A类企业管理; (三)各市局国际税务分局、评估局7月15日前,依据各县(市、区)局反避税主管科室报送资料,在实地调查与案头分析的基础上,按照《规程》的规定和上级局下达的反避税工作计划,选择当年调查审计对象,将此类企业认定为C类,建立C类台帐。未确定为当年调查审计对象的,和因缺乏充分证据而暂时未能实施调整的企业,由市局负责将有关资料退回各县(市、区)局反避税主管科室,按B类企业管理。各市局依据C类企业资料,按照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从中选择上报省局的避税嫌疑大户,于7月30日前将有关资料上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作为全国和省内的联查、协查预选户; (四)各市局国际税务分局、评估局对避税嫌疑企业调整结案、资料整理完毕后,应将有关资料复制转交各避税嫌疑企业所在县(市、区)局反避税主管科室,认定为D类企业,建立D类台帐,进行跟踪管理。D类企业3年内未再发现避税嫌疑的, 报经市局批准,转为A类企业管理。签订预约定价协议的企业也按照D类企业进行管理。 四、分类管理的重点 依据企业的不同分类,进行力度不同的、各有侧重的动态监控,是分类管理的核心。各市要按照下列要求,重点突出,有的放矢地加强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