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8-02
【实施时间】 2002-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3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国民经济跨越式发展,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1、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迫切需要。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市民营经济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民营经济正在成为我市区级经济的主体,成为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经济与科技一体化的重要带动力量和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经济支柱。但也应该看到,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总体水平不高,占全市经济总量的比例还较低,企业规模偏小,名牌企业、名牌产品少,与民营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相比差距较大。主要原因是旧体制影响较深,认识不到位,思想不够解放,发展环境不够宽松。全市上下要进一步深刻理解和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七·一”和“五·三一”讲话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强市富民、加快武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举措来抓,放开发展,全面开创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新局面。
  
  二、放宽从业条件和经营领域
  
  2、放宽从业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外,公民个人都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取消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投资者申请登记需提交就业状况证明的限制。
  
  3、简化审批手续。对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部分不涉及国计民生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审批,由前置改为后置。对企业注册登记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实行并联审批制,承诺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4、放宽经营范围。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商品、项目,都要对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对国有、集体和外资企业开放的投资领域,都允许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在“两区两园一基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吴家山海峡两岸科技园、江北民营科技园,青山环保产业基地),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专项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不再审核具体经营项目,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5、鼓励各类人员从事民营经济。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从事民营经济的,可享受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全额拨款)离岗分流人员创办民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到民营企业就业,与原单位脱钩,一次性发给本人5—8年基本工资。鼓励党政机关干部停薪留职到民营企业工作,3年后可离职留在民营企业工作,也可回原机关工作。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自愿从事民营经济,2年内申请重新安置的,军转安置部门应予安置。对到民营企业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或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各类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到民营企业工作,继续享受其原有待遇;民营企业中符合专家选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程序申报专家评选。民营经济从业人员考入党政机关或调入和应聘到国有事业单位工作,经市人事部门认定,其在民营企业工作时间计算连续工龄。
  
  三、鼓励民营企业向科技型、外向型、规模化方向发展
  
  6、鼓励民营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生产经营高科技产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企业,享受国家、省、市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7、民营企业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科技“三项经费”申请、科技人员进修及职称评定、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
  
  8、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民营科技企业成立的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可享有国有科研院所的优惠政策。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建立和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民营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