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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考)管理工作,确保中考工作的公正和公平,依据教育部和山东省统一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及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所辖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闭卷考试工作。除闭卷考试以外的其他各项招生考试管理工作要求另行规定。 第三条 中考工作包括从中考笔试部分命题开始至发布成绩结束、核查试卷等所有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青岛市教育局主管全市中考管理工作,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各自区域内中考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考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应成立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并将各项工作分工到人,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 第六条 中考的一般违纪处理工作由主管中考工作的市和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处(科)室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重大违纪处理工作按管理权限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纪委牵头负责。对触犯刑律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试题与保密 第七条 中考试题在考试开封前属国家机密,必须确保其安全。在未经负责考试的部门批准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封。 第八条 青岛市中考命题工作(略)。 第九条 试卷印制(略)。 第十条 试卷的运送(略)。 第十一条 试卷的交接(略)。 第十二条 试卷命制、印刷、批阅等各环节均应设保密室(略)。 第十三条 阅卷(略)。 四章考试 第十四条 考生凭准考证等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考生不得携带规定以外的资料、文具和无线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 第十五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凭有关证件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备查。 第十六条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考生停止入场,考生交卷应在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进行。 第十七条 考生应在试卷密封线内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号等。 第十八条 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能开始答题。 第十九条 考生答题应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除画图外,不得使用铅笔答卷。考生应在试卷规定的位置答题,将答案写在试卷以外的一律无效。考生答卷字迹应工整、清楚。 第二十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 1.吸烟; 2.大声喧哗; 3.交头接耳、互打暗号和手势; 4.接传或交换答案、答卷; 5.抄袭或强抢他人答卷; 6.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7.撕毁试卷或答卷; 8.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 9.有意在答卷上做其他标记,在答卷上使用修正液; 10.利用无线通讯工具作弊; 11.在试卷上故意填写他人的姓名、考号; 1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 13.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考生考试期间,若未交卷,原则上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方可离开。考生离开考场期间应由专门人员陪同,不得处于无人监管状态。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等待监考人员将试卷验收无误后,方可依次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时,不得带走试题、试卷和稿纸。严禁在考场内及考场附近逗留、谈话。 第五章 考试准备和监考 第二十三条 考点学校应提前做好各项考试准备工作,确保考试顺利开展。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执行考场规则,带头遵守考场纪律,不准擅离职守,不得以任何形式舞弊。严禁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吸烟、看书报刊物、说笑或从事与监考无关的其他工作。要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向考生宣读考场守则。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要逐一检查考生准考证、座号等是否一致,考生与准考证照片是否相符。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在每科考试前五分钟,根据考点统一发出信号要求,当众将试卷拆封,检查袋内装的试题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一致、试题份数以及试卷内有无夹带其他学科考题等。如发现试题错装,应立即将该袋试题封好,交回保密室,并迅速报告考点负责人。考点负责人核实后,按规定启用备用题,并迅速报告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于每场考试前在考场黑板上写明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和试卷页数。考试中,监考人员除答复考生对试题印刷不清提出的询问外,对试题的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