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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2]63号
【颁布时间】 2002-07-17
【实施时间】 2002-07-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4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五”期间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十五期间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已经2002年6月4日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

  
  
重庆市十五期间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

  
  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国家加快了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步伐,特别是国务院出台了电力、民航等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后,对我市这些行业的资产重组、业主构建、投资与经营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要提高全市对外开放水平,保持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持续拉动作用,加快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十分紧迫。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需要,加大改革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按照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有限目标、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现提出十五期间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
  
  一、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竞争性领域的投资主导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投融资宏观调控,营造有利于投融资要素合理流动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全社会投资者的积极性。
  
  工作目标: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力的新型投融资体制。为此,要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进一步减少对企业投资的行政审批,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要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科学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政府投资监督责任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形成借、用、还良性循环机制;要培植多种形式的投资主体,发挥机构投资者在资本运作中的骨干作用,促进资本市场发育;要完善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手段,规范融资方式,加强信用建设,防范金融风险;要培育和规范投融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政策和信息引导,规范投融资监管,完善宏观调控。
  
  二、培育新型投融资管理机制,增强投融资活力
  
  要进一步减少对企业投资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强化政府投资管理,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投资方式,规范发展投资中介服务体系,增强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融资活力,改善投融资宏观调控,营造投融资要素合理流动的市场环境。
  
  (一)全面落实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放活企业自主投资
  
  根据《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全额自筹资金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我市已出台了《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实施细则(试行)》,在此基础上,要加强各有关部门的政策配套,把全额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落到实处。凡不需要政府投资的一般性项目,以及非限制类项目,均实行登记备案制,除环保、规划、土地、建管等手续依法办理外,任何部门不得再进行行政审批,由投资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行管理。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企业自筹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研究出台《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范政府投资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按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应遵从的国际惯例,在减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要加强对政府资金或资产建立规范化的管理,通过法定程序和“阳光”操作机制,合理投向,实现供求基本平衡,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为此,今年要研究出台《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时适度安排扶持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资金,对产业结构调整、支柱产业技术进步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也可作战略性、导向性投入。政府投资原则上从一般竞争性领域中退出,并遵循同级政府事权和投资权责一致的分级负责原则。
  
  政府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预算资金、财政性专项建设资金、中央政府安排的资金(包括国债),以及用前述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担保还款的境内外借贷性资金。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对政府投资主要通过项目审批、投资计划、预算列支、建设监管、法规约束等5种方式进行管理,并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确保政府投资的合理投向与供求大体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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