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2]52号
【颁布时间】 2002-08-01
【实施时间】 2002-08-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84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一日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和《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通知》(文市发[2002]24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及营业场所重新审核登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定工作重点,明确职责分工,立即开展专项治理
  
  从即日起至8月底,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公安、通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实施专项治理工作。
  
  (一)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非法开办“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一律予以取缔,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器材和违法所得。
  
  对超范围经营、擅自出租或转让营业场所开设“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予以查处,一律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不得重新申请开办“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对擅自接入国际互联网或提供接入服务的,由通信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予以查处。
  
  (二)治理工作重点
  
  1.集中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活动实施整治。
  
  专项治理期间,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通信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有以下情形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责令停业整顿,并从严处罚:
  
  (1)私自变更经营地址、增加上网机器台数、超出经营范围与证照核准内容不符的;
  
  (2)私自设置包厢或包房、贵宾房、单间、套间、雅间以及封闭或半封闭式隔断的;
  
  (3)在中小学校周边直线距离200米以内继续经营的;
  
  (4)在上网机器中安装系统还原卡或还原软件等人为设置技术障碍,妨碍管理部门检查的;
  
  (5)未实行消费者入场登记制度和场地巡查制度,允许未成年人在非国家法定假日非寒暑假进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擅自容留未成年人夜间上网的;
  
  (6)经营脱网游戏和局域网游戏的,在机器硬盘中安装或下载游戏引导、运行程序,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电脑游戏的或经文化市场权威鉴定机构认定禁止经营的游戏的;
  
  (7)由于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被收回《网络文化准营证》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及营业执照后仍继续营业的。
  
  2.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要依照国家有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认真检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于制作、查阅、传播有害信息,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的行为,要依法从严予以查处。
  
  3.大力实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消防专项检查。
  
  公安机关要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认真检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凡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全或失效的,必须立即纠正;凡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的,必须立即拆除;营业期间,不得封堵疏散通道,保证安全通道畅通。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依法停业整顿。宿舍与营业场所应分开设置,或者采取防火隔离措施。营业场所内不准吸烟、使用明火,不准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夜间不准留宿。
  
  4.全面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检查。
  
  对依法取缔和关闭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通信管理部门,由市通信管理部门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立即停上接入服务。对逾期仍不停止接入服务的,由市通信管理部门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第36条从严处罚;对无经营许可证、擅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70条从严处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