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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提出的《关于切实推进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切实推进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我区贯彻落实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启动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项重大政策,各级人民政府、银行、教育、财政以及有关高等学校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出发,认真领会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有关政策,把推进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部门策划、银校合作、扎实推进、政府督导”的工作要求,及时研究、抓紧安排,逐一落实,全面启动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按照“四定”原则,加快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度 (一)定学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限于我区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所在的普通高等学校。目前纳入我区国家助学贷款的学校是:广西大学、广西医科大学、广西中医学院、桂林医学院、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民族学院、广西师范学院、广西艺术学院、右江民族医学院、广西工学院、桂林电子工业学院、桂林工学院、玉林师范学院、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广西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广西大学梧州分校、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梧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南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右江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河池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广西水电学校(普通大专班)、广西公安干部管理学院(普通大专班)、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和柳州职业技术学院等32所高等院校。 (二)定范围。 国家助学贷款范围限于在上述自治区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上学的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三)定额度。 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20%,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标准定为:农林、师范、民族等专业平均每生每年学费贷款1500元(学费2000元减500元专业奖学金),住宿费贷款500元,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250元,按每年10个月计生活费贷款250O元,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4500元。其他专业贷款为平均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其中学费3000元,住宿费500元,生活费2500元)。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和专业情况以及学生的贷款申请意愿,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所属专业的学费、住宿费和当地居民最低生活线的总额。 (四)定银行。 各申请贷款学校应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自主选定一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基层行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原则上应由订有“银校”合作协议或学校开户的商业银行承办助学贷款工作。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各高等院校应将已落实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的基层银行、学校名单以及协议文本等,分别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三、全面落实国家助学贷款“三考核”管理办法,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和考核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按月监测国家助学贷款进度,按年度分别对高校和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于每月后1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报送“三考核”报表(见附件1),各高等院校于每月后2日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三考核”报表(见附件2、3),各地市商业银行同时要向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送“三考核”报表备案。 四、各家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效率,对符合助学贷款条件的贫困学生要及时提供简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一)结合近期出台的助学贷款政策,尽快修改和完善各商业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细则(修改后的管理细则应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简化手续,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实行一次核定贷款额度、一次签订贷款合同、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具体办法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的办法,加快助学贷款的发放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