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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关于全面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面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的意见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整体推进我区城市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1]46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整体推进南宁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南发[2001]35号)的规定,我市决定在今年内全面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问题,并已列入市政府2002年为民办20件实事之一。为切实完成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工作目标,解决好全市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问题,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的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加强城乡基层组织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和加强党对城市基层工作领导的高度,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大力推进社区建设的要求,全面落实今年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部署,抓住时机,真抓实干,全面改善社区居委会办公条件,整体提高我市社区建设水平,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强党和政府的凝聚力、号召力,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的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办法 1、基本原则: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城区人民政府的主体作用,积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各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多渠道、多形式地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问题。 2、工作目标:结合现阶段我市的具体情况,通过努力,今年全市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面积都要达到50平方米以上,基本解决我市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偏小的问题,使我市社区居委会的办公条件有明显改善。 3、具体办法: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整体推进我区城市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1]46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整体推进南宁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南发[2001]3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当前实际,主要的解决办法有: (1)有条件的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规模提供不少于5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 (2)将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纳入城市住宅小区建设配套项目规划。凡属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颁布之后,即在1996年3月30日后建设的住宅小区,开发单位须按户数无偿提供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户数达到100户,不足700户的,无偿提供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户数在700户以上的,无偿提供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如确实无法提供办公用房的,要提供等值货币用于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否则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不得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如果是一个住宅小区单独成立的社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由开发该小区的单位(商)负责提供;如果是由几个住宅小区共同筹建的社区,其办公用房资金由这几个小区的开发单位(商)以每个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80平方米的标准,根据各自所有的户数按比例分担解决。新开发的小区和新报建的建设单位的居住户数达到规定配置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的,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总平时要严格把关,保证审批建设的总平规划有相应的配套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这项工作由市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协助社区所在地政府落实。 (3)混合型社区,有直管公房的,其办公用房由房产管理部门在直管公房中调剂解决。这项工作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和社区所在地城区政府协同落实。 (4)单位型社区,由一个大单位单独成立的社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由该单位负责提供;由若干个单位联合组成的社区,根据协商一致、合理负担的办法,由社区所在地政府与相关单位协商落实。提供方式可为提供面积相当的办公用房,也可以提供建设用地。 (5)积极创造条件,把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建设纳入“星光计划”建设项目,通过“星光计划”项目的实施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