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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一日 乌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根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企业(以下简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利用经批准的机动车辆,根据乘客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行驶、乘降及候车,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营运方式。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市公安、城建、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可以依法组建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行业协会等组织。 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际需要,依照控制出租汽车总量,适度发展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出租汽车年度运力投放额度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第七条 公民对违反本办法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章 开业停业管理 第八条 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二)有符合经营客运业务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 (三)有完善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四)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统计等岗位,应当分别至少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五)客运出租汽车不少于30辆; (六)具有一定的资金或资产作为事故赔偿的保证金。 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当具有驾驶员资格,持有本地户口,无严重违法违章记录,并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客运出租服务资格培训考试合格。 第十条 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管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办法的具体内容由市交通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 (一)申请者持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核查后,确定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经营许可证》; (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按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复核定的车型配备出租车辆,按规定程序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出租汽车专用牌照; (三)凭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到保险部门办理保险手续,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领取《道路运输证》。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天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定缴销《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收回出租汽车专用牌照,同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归国家所有。 本办法实施前通过行政审批获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动获得所属出租汽车的经营权,并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签订相关协议书。其所属出租汽车的经营权使用期自办证之日起连续计算不超过8年。经营权达到期限,需参加新一轮有偿使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原经营者,不参加有偿使用者,其经营权自行终止,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收回《道路运输证》,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收回出租汽车专用牌照。 第三章 出租车辆的更新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经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申请,可以办理出租汽车更新手续: (一)出租汽车达到报废年限; (二)出租汽车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地震等)和交通肇事、意外事故等造成车辆损坏,经有关部门鉴定达到报废的; (三)更新车辆车型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并是一年以内的新车; (四)出租汽车办理更新手续时,须出具废旧金属回收公司的报废证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报废或转籍销户证明,由交通运输管理人员对报废车辆验证之后方可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