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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把退耕还林工作扎实、稳妥、健康地向前推进,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以下简称《意见》),对退耕还林前阶段工作进行了充分肯定,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更加完善的政策措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退耕还林政策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退耕还林的基本原则 (一)实施退耕还林要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兼顾农民吃饭、增收以及地方经济发展;坚持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并重,采取综合措施,制止边治理边破坏问题;坚持与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农村能源建设相结合;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选择树种;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实施退耕还林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坚持个体承包的机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 (三)实施退耕还林必须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这几个主要环节,确保退耕还林取得成功。 二、搞好退耕还林的规划设计 (四)进一步明确退耕还林的范围。凡是水土流失严重和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以及沙化耕地,应按批准的规划实施退耕还林。对需要退耕还林的地方,只要条件具备,应扩大退耕还林规模,能退多少退多少。对生产条件较好,粮食产量较高,又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农民不愿退耕的,不得强迫退耕。 (五)因地制宜,科学制订规划。各区县(自治县、市)要依据重庆市退耕还林工程规划编制县级退耕还林工程规划,做到因地制宜,乔灌草合理配置,农林牧相互结合。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采取林果间作、林竹间作、林药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多种合理模式还林,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效结合。退耕后禁止林粮间作。 (六)及时下达退耕还林计划。从今年起,市计委将会同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家下达的下一年度计划后1个月内,综合平衡后分解退耕还林计划,下达到工程区县(自治县、市)。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根据市级下达的年度任务,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尤其是三峡库区周边的坡耕地、主要江河沿线以及农业产业化工程生产基地内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优先安排退耕还林,并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及时组织编制退耕还林工程县级实施方案,报市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审批。要做好乡镇作业设计,把工程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农户,抓住造林最佳季节实施。如遇自然灾害等原因确实无法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经批准允许退耕还林年度任务实行滚动安排。 (七)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以区县(自治县、市)为单位,不得低于80%。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只给种苗和造林补助费,不补助粮食和现金。 三、落实退耕地变更后的林地权属 (八)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地和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的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发放林权证书。 (九)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为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在有条件的地区可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退耕户与租赁承包方协商解决。租赁承包方在租赁承包期间对退耕户的粮食、现金补助,不得低于国家补助标准。 四、切实保证粮食和现金补助兑现 (十)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补助。粮食和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粮食和现金补助年限为: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和现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市里统一结算。在粮食和现金补助期间,退耕农户在完成现有耕地退耕还林后,必须继续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由县或乡镇统一组织。 (十一)退耕还林补助的粮食只能供应实物,首先供应区县(自治县、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2001年末库存的商品周转粮(不含陈化粮),区县(自治县、市)粮源不足时,由市粮食局统一调剂;其次供应需要轮换的市级储备粮。当地政府要统一组织粮食的供应,就近调运,组织到乡,兑现到户,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