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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深卫发[2002]58号
【颁布时间】 2002-07-16
【实施时间】 1997-06-2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86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接上页]

  │2.政府或人大有社区健康服务规划或检查督促 │5 │同上│││
  
  ├──────────────────────┼───┼─────────────────────┤││
  
  │3.试点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社区工作人员合理待遇 │7 │同上│││
  
  ├──────────────────────┼───┼─────────────────────┤││
  
  │4.制订本单位社区健康服务工作计划并实施落实 │8 │同上│││
  
  ├──────────────────────┼───┼─────────────────────┼──┼──┤
  
  │二、社区范围│40││││
  
  ├──────────────────────┼───┼─────────────────────┤││
  
  │(一)按下列要求设置社区健康服务中心:│10│中心设置至少符合其中之一标准,服务人口超过│││
  
  │1.6000—10000人口││15000人时每增加1000人扣2分,最多扣20分│││
  
  │2.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若干村设一中心 │││││
  
  │3.范围比较独立,自成一社区 │││││
  
  ├──────────────────────┼───┼─────────────────────┤││
  
  │(二)便利可及:社区内任何居民到达中心的距离│10│距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最远距离超过规定值时不得│││
  
  │;在特区内不超过2000米,特区外不超过30分钟车││分│││
  
  │程│││││
  
  ├──────────────────────┼───┼─────────────────────┤││
  
  │(三)社区范围明确,前后左右协调│10│社区地域界限清楚3分,管辖人口数量(常住、暂│││
  
  │││住和流动)统计准确4分,与社区内医疗机构关系│││
  
  │││协调、业务上无交界冲突3分 │││
  
  ├──────────────────────┼───┼─────────────────────┤││
  
  │(四)能协调社区行政资源│10│业务能得到所在政府办事机构或管理部门支持、│││
  
  │││配合│││
  
  ├──────────────────────┼───┼─────────────────────┼──┼──┤
  
  │三、服务机构│290 ││││
  
  ├──────────────────────┼───┼─────────────────────┤││
  
  │(一)体制│50││││
  
  ├──────────────────────┼───┼─────────────────────┤││
  
  │1.属国有制或集体所有制 │10│查阅有关文件和财务报表│││
  
  ├──────────────────────┼───┼─────────────────────┤││
  
  │2.不准搞承包或转包经营 │40│建立财务报表,收入上缴医院;支出和人员工│││
  
  │││资奖金由医院统一核发,二者缺一即视为承包,│││
  
  │││此项得0分 │││
  
  ├──────────────────────┼───┼─────────────────────┤││
  
  │(二)人员│ 150││││
  
  ├──────────────────────┼───┼─────────────────────┤││
  
  │1.按2000:1的比例配备业务工作人员│10│按总人口计算,高于1500:1或低于3000:1即│││
  
  │││扣分,每人0.2/2000扣2分,最多扣10分,专 │││
  
  │││职后勤人员不计入│││
  
  ├──────────────────────┼───┼─────────────────────┤││
  
  │2.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负责人配备 │50│查阅人事档案:下列各项缺一即不得分;医院正│││
  
  │││式职工、中级职称、医院中层干部、以正式文件│││
  
  │││报市社康办备案│││
  
  ├──────────────────────┼───┼─────────────────────┤││
  
  │3.聘任人员占总人员比例 │50│查阅人事档案:举办单位为一级医院不超过2/3│││
  
  │││,二级以上医院不超过1/3,否则此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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