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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定向招生办法 高校在安排定向招生计划时,要首先落实定向就业协议,不得在国家规定的定向范围外安排定向招生计划,不得把定向招生变成从指定的单位、部门或行业系统招生,否则,授权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拒绝公布和拒绝执行此类计划。 2002年我区区属院校定向招生主要面向全区48个老、少、边、山、穷县(市)和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市,并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一)定向地区要认真动员合格考生填报定向志愿,保证定向生生源和生源质量。 (二)为保证定向计划的完成,在定向生源不足时,降低20分录取定向地方的生源,如仍无生源,可在邻近县录取填有定向志愿的合格生源;如采取这些办法仍无法完成任务的,余下的定向计划改为统招计划。 (三)单列定向招生计划分校列到专业,从专业代码上把同校同专业中定向与非定向计划区别开来,凡填了定向专业志愿的,视为考生已同招生部门、就业指导部门和学校签订了定向协议,享受政策赋予定向生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毕业后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的义务。 (四)中央、国务院部委所属和区外地方所属高等学校的定向计划,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区属高等学校的定向计划,安排在同批非定向计划录取完后录取。 六、认真执行招生工作中的民族政策和其他照顾政策 为加速培养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2002年实行如下照顾录取办法: (一)区属院校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所占的比例力争达到少数民族占我区人口的比例,其中区属民族院校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除外语专业)要占该校招生人数80%以上,其他院校要占35%左右。 (二)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境地区以及贫困山区县(市、区)的考生,在其文化总分达不到录取分数线时,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具体如下: 1.在全区范围内(除自治区辖9个城市的城区外)对瑶、苗、侗、毛南、仫佬、回、彝、京、水、仡佬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20分。 2.对融水、三江、金秀、大化、都安、环江、巴马、罗城、隆林、龙胜、富川、恭城等12个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的凌云、西林、资源3个县以及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市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20分。 3.对百色、乐业、田东、田阳、田林、那坡、德保、靖西、平果、河池、宜州、东兰、凤山、天峨、南丹、融安、象州、武宣、忻城、灌阳、马山、上林、扶绥、崇左、宁明、龙州、凭祥、大新、天等、隆安、昭平、蒙山、上思等33个贫困山区县(市)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10分。 4.对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那坡、靖西、龙州、凭祥、大新、宁明等8个边境县(市、区)的考生在录取时实行倾斜政策,在上述已降分的基础上,再降10分。 5.上述50个县(市、区)降分照顾后仍没有考生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每个县(市、区)可低于最低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10名考生。 (三)除上述50个县(市、区)外,区内其他县(市)和自治区辖9个城市郊区的壮族及其他非世居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7分;南宁、桂林、柳州、梧州、钦州、北海、防城港、玉林、贵港9个城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5分。 (四)对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同时,也要注意录取散居在少数民族高山地区的汉族考生。 (五)区属高等学校举办的民族预科班,面向老、少、边、山、穷县(市)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全部招收农业人口的少数民族考生,高考成绩综合分在相应层次分数线下80分以内,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这些学生到广西民族学院补习1年高中文化,考试成绩合格后按定向生资格直升有关高校本、专科各专业,毕业后回原籍工作。 (六)其他照顾。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的基础上按以下相应条款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精神评出的自治区级优秀学生,加10分。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加10分。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获得者,加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