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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2]33号
【颁布时间】 2002-06-28
【实施时间】 2002-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6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关于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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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普通高校异地网上阅档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字[1999]348号)精神,学校每录取1名高考考生,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缴纳计算机阅档费32元。
  
  九、切实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
  
  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性强,任务繁重,涉及面广,为社会所关注,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招生委员会。各高等、中等学校要从人力、物力等方面积极协同地方招生委员会做好工作。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招生工作,对招生中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汇报。
  
  为确保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使招生政策、规定和办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严肃考风考纪,强化考试管理。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充分依靠群众并接受群众监督,严明招生纪律,完善反腐倡廉措施,按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地查处违纪案件,维护招生工作良好的社会声誉。
  
  根据教育部关于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有关规定,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教育厅制订并实施我区有关招生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
  
   自治区教育厅
  
   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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