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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 《深圳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市免疫接种工作全面有效地运转,消除免疫空白,提高免疫质量,促进优生优育,保障全市的儿童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儿童属计划免疫的保偿对象: (一)在本市实施计划免疫接种的本市户籍的儿童或居住3个月以上、有固定详细地址的外来暂住的儿童; (二)无严重的慢性疾患、器质性疾病和免疫缺陷及无过敏史的儿童。 第三条 保偿接种的疫苗为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和麻疹疫苗(以下简称“四苗”)。 第四条 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应遵循自愿入保的原则,入保的儿童由其家长或监护人向计划免疫接种单位一次性交纳“四苗”全程免疫的疫苗接种和管理费用(简称保偿金)。入保的儿童与承保单位的保偿关系以入保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与计划免疫接种单位签订的《计划免疫保偿合同书》和承保方开具的保偿金收据予以确定。 第五条 保偿期限从入保儿童按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完成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等各苗的基础免疫后30天起至入保儿童满6周岁止。 第六条 保偿的疾病为结核性脑膜炎、脊髓灰质炎(俗称小儿麻痹症)、百日咳、白喉、破伤风和麻疹。 第七条 入保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与承保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规定的各自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儿童计划免疫保偿领导小组,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成立儿童计划免疫保偿管理组,计划免疫门诊责任单位成立儿童计划免疫保偿执行组,分别负责各级计划免疫保偿工作的组织领导、业务管理和免疫接种工作。 第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儿童计划免疫相应疾病诊断组,负责处理接种发生的严重反应及相应传染病的调查、诊断和处理。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儿童计划免疫相应疾病接种反应处理组,负责处理辖区发生的接种反应及相应传染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 相应传染病的报告、调查和诊断 第十条 计划免疫门诊和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发现或接到可疑的保偿范围内的六种传染病报告后,应按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和我市专项疾病防治工作方案规定的报告时限逐级报告至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一条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传染病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应做好个案登记、病人标本的采集、保存及送检工作,并采取必要的应急预防措施。遇需要进行计划免疫相应疾病诊断的,应向市儿童计划免疫相应疾病诊断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市儿童计划免疫相应疾病诊断组接到有关儿童计划免疫相应疾病诊断的申请,应在一周内立项,并开展相应的调查和诊断工作。如遇诊断困难,可申请上一级儿童计划免疫相应疾病诊断组织或机构予以协助鉴定。市儿童计划免疫相应疾病诊断组的诊断或其上级儿童计划免疫相应疾病诊断组织和机构的鉴定意见是我市入保儿童的补偿依据。 其它单位出具的诊断证明,不能作为补偿依据。 第四章 承保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 承保单位应当严格按《全国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的要求,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和技术要求,给入保的儿童完成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精制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的免疫接种; (二)每次接种完毕后,接种人员必须在《儿童接种证》上签上姓名或盖章; (三)遇到入保的儿童因病或外出不能按时进行预防接种的,接种人员应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补种的时间并做好通知的记录; (四)遇拒绝接种者,接种人员要在相应的记录表上注明拒种原因,同时要有入保者的家长或监护人签字予以证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