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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02]36号
【颁布时间】 2002-06-26
【实施时间】 2002-06-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7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第58次常务扩大会议及2002年2月7日、5月14日两次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国家经贸委、安全监管局、公安部、监察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十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2]327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依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整顿治理。通过整治,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健全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工作的重点
  
  (一)剧毒化学品、燃油、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从业单位;
  
  (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以及不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三)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从业单位;
  
  (四)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三、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整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凡未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一律取消其生产资格,予以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凡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和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凡不符合有关安全、环保、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使用氰化物的各类小金矿和小电镀厂(包括小电子器件生产企业),予以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其他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都要按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进行整顿。
  
  (二)整顿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按照《条例》和国家标准,重新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场所、经营设施、从业人员素质及安全管理措施等不符合规定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实行严格管理,从严审查资质条件,督促企业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坚决查处各类非法经营场(点)和销售网点,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的销售管理行为。
  
  (三)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秩序。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认定制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应强制其停止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组织对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及其负载的槽罐、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从严核发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负载的槽罐和其他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明,从严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证照审验。对剧毒化学品运输的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管理,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措施和责任;坚决禁止在内河、内湖进行剧毒化学品运输。
  
  (四)整顿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管理。依照《条例》规定,对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和容器(包括运输槽罐,下同)实行定点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分装的企业和单位必须使用定点企业生产并经国家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和容器,不得采购和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对危险化学品包装使用的压力容器按有关规定实施严格的定期检查检验。
  
  (五)整顿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都要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整治,对生产安全中的薄弱环节认真进行检查和整改,切实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制度。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对剧毒化学品实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建立健全生产、储存、使用和购销等环节的登记制度,落实储存、保管安全管理措施,如实登记销售、购买、发放、领用等环节的流向记录,严防丢失、被盗。对危险化学品生产操作人员、仓库保管员、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运输船员、销售和采购人员等各类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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