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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根据国家、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相配套的规章、制度,把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各地、各部门也要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及时制订、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三)优化继续教育管理体系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由政府人事部门主管,各地、各部门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的继续教育管理体系。 市人事局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政策、规划的研究、制定、管理和落实;负责继续教育基地的资格认定和公共课科目的设置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各地、各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 县(市)、区人事局是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能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办法,负责公共课培训和继续教育示范活动的开展。要加强政策指导、综合协调、检查监督。要主动与企事业单位保持联系与沟通,为他们的继续教育提供指导与帮助。 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管理监督。要明确本部门、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的责任人。要根据行业、专业的特点,研究制定专业课科目设置并组织实施。 企事业单位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体,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要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继续教育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得到良好的继续教育提供有效的支持和保障。 (四)抓好继续教育教学网络和师资队伍建设 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培训中心和其他各类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开展继续教育的积极性,采用联合办学、定向培训等多种形式,形成继续教育的社会化网络。要在现有继续教育基地的基础上,重点建设若干个制度完善、设施齐全、力量雄厚、布局合理的继续教育骨干基地。要引入竞争机制、遵循优胜劣汰的规则,促进继续教育网络的发展。加强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和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并不断选聘一些有一定影响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的专家、学者和经营管理者充实教师队伍。 (五)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一是完善登记制度和考核办法。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必须由施教机构记入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并由各主管部门确认验印。市人事局对全市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0天。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内,专业技术人员除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必须通过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外,还要参加其它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含公共课和专业课),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90学时;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学时。要把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与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挂钩。与个人年度考核、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挂钩。二是建立统计制度。各县(市)、区人事局、市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2月份将本年度开展继续教育情况统计上报市人事局。 (六)多渠道筹措继续教育经费 根据省政府浙政发[2001]77号和市委[1999]28号文件精神,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各级政府要安排必需的经费,企事业单位可在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逐步建立起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经费筹措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