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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发[2002]59号
【颁布时间】 2002-06-21
【实施时间】 2002-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0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

[接上页]

  三、主要措施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进一步健全法规,完善制度,强化监管,规范行为。
  
  (一)坚持不懈地开展以“两法”、“四例”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提高建设领域依法行政、依法从业的自觉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和《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主要法律依据。必须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坚持不懈地开展学法、懂法和守法的活动,使其始终贯穿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全部过程,贯穿于我市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和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的各个方面。
  
  (二)健全“四项制度”,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依法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或经审查发现问题不进行修改、或经修改仍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于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必须依法作出严肃处罚;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解决规避招标和虚假招标的问题。所有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中的规定,确定发包方式;如遇特殊情况,应招标工程不招标、应公开招标的邀请招标,必须经法定的机关批准后,方可执行。凡需招标的工程,其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大力提倡无标底招标和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投标;凡是设有标底的,其标底的编制、运送和保管,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要采取严厉措施制止招投标活动中透标、围标、串标、陪标等弄虚作假行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其投标人的标书即为废标,并取消该投标人至少半年内的投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档案,有关责任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完善制度,强化监管,综合治理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问题。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也不得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挂靠承揽工程。建立工程合同备案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以及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均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和分包合同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不进行合同和分包合同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公开通报,并在资质年检中作为不良行为给予记录;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责令停工,依法进行查处。
  
  加强对企业和项目管理班子的监督和管理,切实解决转包和挂靠问题。所有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该项目管理班子的名单和执业资格证书;经审查确系本单位职工后,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执法监察队伍要经常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转包或挂靠行为的,对转包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依法作出严历处罚:发现一项的,在资质年检中定为暂定级别;发现两项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屡犯不改的,吊销资质证书;对企业法人代表通报批评,处以罚款;对项目经理予以降级或取消资格证书。
  
  (五)认真贯彻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广泛组织学习、宣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增强各级政府和工程建设各参与方的质量意识。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都要依法落实各自对质量的责任和义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要提高素质,增加必要的检测手段和设备,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质量监督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消除施工安全隐患,防止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六)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严厉打击无证、越级或者挂靠承揽工程业务的行为。年内要出台《呼和浩特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办法》,平时要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企业的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状况,作好日常记录。凡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依法作出严厉处罚外,其累计积分达到一定数额的,在资质年检时一律定为不合格,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处罚的,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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