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路是城乡经济交流和人民生活交往的重要通道,切实保障公路的畅通与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直接关系到我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近几年来,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努力,公路“三乱”(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现象有所遏制。但是,从去年治理货运机动车辆超载超限以来,治理工作进展不平衡、整体效果不够明显,一些地方和部门不依法办事,无视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的规定,导致公路“三乱”现象出现反弹,特别是在一些地方,乱收费、乱罚款、重复罚款、以罚代处的现象尤为严重。公路“三乱”不仅严重影响了公路运输正常秩序,而且直接影响到了我省优化环境、发展经济的大局,加重了人民群众负担,助长了消极腐败行为,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信誉。公路“三乱”屡禁不止,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受利益驱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思想作祟。为此,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规范执法、防止反弹、保障畅通、优化环境”活动,对公路“三乱”集中进行治理。现通告如下: 一、要坚决遏制公路“三乱”现象反弹。省人民政府重申:交通、公安、林业部门在公路上设立检查站、收费站等站卡,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都无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上路设卡收费。对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要立即拆卡,严肃查处;对负有批准责任的负责人,一经举报、查实,即行撤职。 二、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公路“三乱”的有关规定。对我省目前存在的公路上乱设站卡、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必须坚决加以治理。各市(地)、县,各部门要继续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5]40号)的规定,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坚持“力度不减、口子不开、政策不变”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包干负责”的原则,重点解决公安交警一些部门和少数交警不规范执法问题,交通部门多家上路和通行费收费站过多过密问题,以及公安交警部门、交通部门治理超载超限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乱设站卡、乱收费、乱罚款问题。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我省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 三、交通部门(包括市地管理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公路上设立的通行费收费站,因情况变化需要移动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和擅自移动的,必须立即拆除。对通行费征收每年收费还贷不足5%的收费站和经营期已满的收费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要立即进行审计和清理,限期拆除。在公路上设置的通行费收费站验票点,要在一个月内拆除。收费还贷公路已完成还贷任务的,要立即拆除收费站点。收费期限已超过三分之二的一级及一级以上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或长度1000米以下的独立桥梁和隧道,以及技术等级为二级的收费还贷公路,均不得转让收费权。 四、省交通厅直接管理的征费稽查机构,要加强源头管理,执行征费稽查任务,需要上路稽查的,由省交通征费稽查局统筹安排部署,市(地)征费稽查机构稽查人员集中时间进行稽查。征费稽查人员要使用电脑自动识别系统等科技工具,加强针对性,严禁违规双向拦车稽查,不得逢车必拦,不得造成交通堵塞。各市(地)、县交通部门所属的征费稽查机构征收拖拉机、农用车养路费,要实行源头管理,不准上路(国道和省道)稽查。农机部门不准在公路上对拖拉机、农用车进行稽查。 五、交通运政管理机构,应将日常的业务和运政执法稽查工作分开。运政执法稽查以源头管理为主,需要稽查的,由省交通运输管理局统筹安排部署,市(地)运政管理机构组织专门的稽查人员在依法规定的场所进行稽查,不得在规定场所以外的任何地方拦车稽查。 六、交通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所赋予的公路路政管理权限执法。不准在公路上随意拦车,乱罚款;查处污染公路行为,要以源头治理为主,规范执法行为,要有针对性地对抛洒严重造成公路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治理超限,要依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超限检测点进行,不准拓展范围乱设分点上路拦车,不准占用公路作为检测场地,不准设置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