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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海事局(处),有关船舶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江苏辖区船员违法记分的管理,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 二00二年七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 船员违法记分管理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是对江苏辖区海船船员、引航员、内河船员、海进江船员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条 江苏海事局船员管理处是江苏海事局辖区内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江苏海事局下设的各直属海事局(处)及其下属的海事处、办事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和《细则》,并接受江苏海事局船员管理处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船员违法记分管理权限 第四条 海事机构现场执法人员可以作出对船员违法记分分值为1分的处理。凡对船员违法一次记分分值超过1分的处理,应报所在的海(办)事处核准。 第五条 江苏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处)下属的海(办)事处可以作出对船员违法记分分值为1—5分的处理。凡对船员违法记分分值一次满5分的处理,应报所在的海事处核准。 第六条 江苏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下属的海事处可以作出对船员违法记分分值为1—10分的处理。凡对船员违法记分分值一次满10分的处理,应报所在的直属局核准。 第七条 江苏海事局船员管理处、直属海事局(处)可以作出对船员违法记分分值为1—15分的处理。凡对船员违法记分分值一次满15分的处理,应报江苏海事局核准。 第三章 船员违法记分分值的确定 第八条 船员违法记分每一公历年为一个记分周期。一个周期期满后,分值累加未达到15分的,该周期内的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满15分的船员,经培训、考试后,记分分值重新起算。 初次申请证书的船员,自签发证书之日起开始记分。 第九条 船员受到警告处罚的,对应的违法记分分值为1分。 第十条 船员受到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每100元对应违法记分值为1分,100元及以下的对应违法记分值为1分,罚款数额超过1500元的对应违法记分值一律为15分。 第十一条 船员受到扣留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引航员证书(以下统称“证书”)处罚的,对应的违法记分分值分别为: (一)证书被扣留3个月的,记10分; (二)证书被扣留3个月以上的,记15分。 第十二条 海事机构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船舶存在缺陷,应对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船员记1分。 对船员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的船员,记1分。 第十三条 船员受到罚款和扣留证书行政处罚一并执行的,违法记分在两者之中取高者。 第十四条 船员对行政处罚不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裁决变更或撤消原处罚决定的,相应的记分分值也应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第十五条 水上交通事故船员违法记分分值的确定: (一)凡船员造成小事故的,对主要责任人记1—5分;对责任相当的责任人记1—4分;对次要责任人记1—3分。 (二)凡船员造成一般事故的,对主要责任人记5—10分;对责任相当的责任人记5—9分;对次要责任人记1—5分。 (三)凡船员造成大事故的,对主要责任人记10—15分;对责任相当的责任人记5—10分;对次要责任人记1—9分。 (四)凡船员造成重大事故的,对主要责任人记15分;对责任相当的责任人记10—14分;对次要责任人记5—10分。 (五)凡船员造成特大事故的,对主要责任人和责任相当的责任人记15分;对次要责任人记11—15分。 上述船员违法记分分值的确定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内河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不相符时,严格按《内河条例》、《处罚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船员违法记分管理专用章”的分配、编号及使用 第十六条 “船员违法记分管理专用章”的分配及编号(见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