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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发[2002]11号
【颁布时间】 2002-07-11
【实施时间】 2002-07-1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91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第十九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一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凡属于各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要请求以同级党组织名义或同级党组织与行政机关联合名义发文。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不得对党的组织作指示、交任务。
  
  第二十三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四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上级机关也不得以公文形式向下级机关负责人作“指示”、提“意见”。
  
  第二十五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六条 上行文应当按照上级机关规定的份数报送(上报市政府的公文为一式5份)。
  
  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八条 草拟公文的具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九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条 主办部门代上级机关草拟的文稿,需经部门办公室(秘书处)审核,并经部门负责人签批,按规定份数打印,通过机要交换或直送上级机关的办公部门。不得将代拟文稿送领导同志个人签批。
  
  各主办部门代上级机关草拟的文稿,特急件应提前1个工作日、急件应提前2个工作日、普件应提前4个工作日送上级机关办公部门。审核部门对特急件应在半个工作日、急件应在1个工作日、普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对不符合要求和规定的代拟稿,上级机关可将其退回主办单位改写。
  
  第三十一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文稿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受理要求。
  
  1、代拟稿须经主办部门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时间。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须由主办部门负责联系会签,并达成一致意见。
  
  2、主件、附件完备,附有必要的背景材料。
  
  3、主送、抄送单位的写法清楚、准确,凡简称“有关单位”的,应附详细名单。
  
  4、代拟稿必须是打字稿,一式2份,符合存档要求。
  
  (二)是否需要以本机关或部门名义行文。
  
  (三)需要行文的以何种名义行文。
  
  (四)拟发文稿内容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市委、市政府已经发布、仍在执行的政策及规定不发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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