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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发[2002]11号
【颁布时间】 2002-07-11
【实施时间】 2002-07-1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91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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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观点正确,情况属实,措施可行。
  
  3、结构合理,条理清晰,简明扼要,表述明确。
  
  4、遣词造句符合语法,无错别字。
  
  5、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人名、地名、专用术语、引文字号等规范。
  
  6、公文文种、标题、主送单位、抄送单位、密级、急缓程度、主题词符合规定。
  
  第三十二条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三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三十四条 公文由保密部门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制。
  
  第三十五条 铅印的公文,由印刷部门套印公章,微机处理的公文,由指定的公文管理人员按规定加盖公章。
  
  第三十六条 公文由办公部门指定的人员分发,经登记后,交机要人员通过机要交换发出。
  
  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七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八条 签收、登记。收到文件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并及时按照封皮号、文件字号、份数“三对照”原则进行详细登记。
  
  第三十九条 审核。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四十条 拟办、批办。经审核,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公文,经办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退回报送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承办。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特急件应于当日办完,急件2日内办完,普件5日内办完。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部门并说明理由。
  
  各有关部门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本部门的办公室(秘书处)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公文,主办单位要负责与协办单位研究办理,在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办理的,应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有关部门并同时抄送交办单位。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四十二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四十三条 催办。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人员要负责催办,特急件跟踪催办,急件当日催办,平件3日催办一次。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四十四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五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六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七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八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九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五十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五十一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五十二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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