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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除遇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违背农民意愿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五)调整农业税政策 1.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业税计税面积,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为基础确定。各地要张榜公布第二轮承包后农民承包的土地面积。个别农户的承包面积确有不准确的,由村委会会同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农业税征收机关认真核实,如实确定。但一律不得扩大范围重新丈量土地面积,不准随意增加农民承包的土地面积。第二轮承包后,新增耕地或因征占、自然灾害等减少耕地,可实事求是地进行个别调整。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会同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建立农业税计税土地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计税土地面积发生增减变化时,其农业税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面积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 2.核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按1994年至1998年农作物平均产量核定,并保持长期稳定。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实事求是地核定农作物常年产量。各县(市、区)、乡(镇)在测算出全县(市、区)、乡(镇)的平均常年产量后,对不同质量不同条件的土地实行差别常年产量,经农户认可后,张榜公布,落实到户。 3.确定新的农业税税率。全省农业税税率确定为70%。民族地区农业税税率按照“不高于原农业税负担水平”的原则从低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4.农业税计税价格。农业税计税价格按全省2000年中等稻谷收购平均价1.07元/公斤执行,保持3年不变。 5.农业税减免。农业税的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仍维持现行政策不变,社会减免实行“先减后征”,灾情减免实行“即灾即减即免”。具体按《四川省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 按照农业税与农业特产税不重复征收和农业特产税税率略高于农业税税率的原则,确定农业特产税政策。取消原一个应税品目两道环节征税,实行一个品目只在生产或收购一道环节征税。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农民宅旁隙地种植和间种的农业特产品免征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不得按人头或田亩平摊。具体按《四川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七)改革村提留收取使用办法 村干部报酬、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对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部分,统一采取农业税附加或农业特产税附加的方式收取。附加比例统一确定为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的20%。实行乡管村用,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平调、挪用。 原由乡(镇)、村集体负担乡统筹费和村提留的,可以继续采取适当方式实行以工补农。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可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农业税附加或农业特产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向其收取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元的集体公益事业金。 (八)征收主体和方式 农业税及其附加和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的征收,在县(市、区)、乡(镇)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以地方税务机关为征收主体,不另增加人员编制,具体按《四川省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并确保农业税收任务的完成。 农业税及其附加和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集体公益事业金以征收代金为主。对粮食主产区的农户,也可以征收实物,采取“实物缴纳,货币结算”的方式,由粮食收储企业接收,按当年的粮食收购价格结付价款并扣缴农业税及其附加,农民在当年内可分夏秋两季或一次性缴纳。 牧业税暂维持现行政策不变。 三、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配套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是农村分配制度和上层建筑领域的一次重大改革,必须采取综合配套改革措施予以推进。省委、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和办法,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办法,认真落实。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自觉服从改革大局,通力协作,保证改革的成功。要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改革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切实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和规范管理。新增加的农业税收原则上留给乡(镇)财政。在中央财政对地方实施转移支付的同时,省、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乡(镇)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转移支付办法,对民族地区、困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确保乡(镇)机构、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