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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基础教育投入体制。各地要依法做到教育财政拨款的“三个增长”、“两个提高”。市政府原先确定的从2000年到2004年提高杭州市本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每年提高1.5个百分点的政策延续到2005年。各区、县(市)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支出所占的比例在“十五”期间也要逐年提高。各级财政每年超收部分和预算外收入,应按不低于年初确定的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用于教育。 各级政府要依法征足用好城市和农村教育费附加。在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之前,区、县(市)及镇(乡)政府要继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专项用于农村中小学的校舍建设、维修、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调整;继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工作。在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之后,区、县(市)及镇(乡)政府要确保农村中小学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对因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和经批准的教育集资而形成的教育经费缺口,要从增加的农业税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予以安排,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 7、各级政府要保证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来源,规范收费行为。区、县(市)政府要按照省核定的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予以保证。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区、县(市)和镇(乡)两级政府预算安排。中小学收取的杂费必须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的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 各地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各级政府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委托学校收取任何费用,不准以各种名目向学校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要依法加大对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 要合理制定和调整中小学杂费标准。适当调整借读范围和标准,合理确定代管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非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培养成本分担原则,根据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和教育发展实际需要,适时适度调整高中阶段和幼儿教育收费占培养成本的比例。进一步健全贫困生学杂费减免和助学制度,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对社区青少年教育机构利用社区力量和学校教育资源,举办学生自愿参加的以培养学生兴趣爱好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的课外培训班等活动,当地物价部门应按市场取向原则加强规范管理。面向学校的水电等公用事业收费按民用收费价格执行。 8、保障中小学校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各地要建立定期的危房勘查、鉴定工作制度和危房改造经费保障机制。各地政府要将新增危房的改造列入当地事业发展规划,设立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及时消除新增危房。中小学进一步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由区、县(市)政府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9、盘活存量资产,利用银行贷款,多渠道筹措经费,加快学校建设。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基础教育重要性的认识,积极运用信用贷款等多种贷款方式支持学校建设,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并为学校提供便捷的信贷、结算、咨询等综合服务。探索开办高中学生助学贷款项目,继续办好农户助学贷款业务,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要努力探索引入市场机制加快学校建设的新路子。要依照有关规定充分运用和盘活学校存量土地资产以及政府用于学校建设项目的拨款等学校资产,争取银行贷款。也可用教学设施以外的资产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各地要根据财力可能,安排贴息资金,支持教育贷款。 10、加快结构布局调整,推进中小学校现代化、标准化建设。各地要因地制宜,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义务教育公平化。在旧城和新区建设中,要充分考虑城市化人口集聚、流动人口子女入学以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布局调整的需要,优先安排学校建设用地;城市房地产成片开发的,必须按照城市建设和学校布局规划,同步建设好配套的、符合标准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并及时无偿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各级政府要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要将其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切实保证流动人口子女入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