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 3、咨询成果文件、资料要按时存档、限期保存(一般工程项目保存五年,重大工程项目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 委托单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单位提供与本工程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权拒绝委托方提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向委托方提出保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所必需的图纸、文件、纪要等原始资料,以及合理工期和合理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必须按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质量检查、审核和审批,合格后方可提供给委托方使用。 委托方对咨询成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咨询成果文件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咨询单位对委托方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在10日内完成修改,并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委托方;委托方在收到咨询成果文件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咨询成果文件。 咨询单位与委托方对咨询成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复查。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完成咨询业务后20日内,应当将咨询成果文件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技术经济资料档案。咨询项目完成后,将全部咨询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审查和监督检查,并无偿提供所需要的文件、图表、数据等资料。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审查、检查人员的违规行为或对审查、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复查。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人员,在履行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检查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检查人员可以到被检查单位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成果文件、图表、数据等有关资料(含原始资料); (三)检查中发现咨询业务有质量问题时,检查人员应与咨询单位人员现场交换意见,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需要保密的文件、数据等资料,可以现场检查,不得记录外传或泄密;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对发现的咨询质量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查出的一般质量问题,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问题严重或涉及被检单位资质、执业人员资格等问题的,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咨询质量、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执业道德等进行检查或抽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质量负责检查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生重大咨询质量事故时,应在3日内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咨询质量事故报告后10日内,应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或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重大咨询质量事故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委托方有权就工程造价咨询质量问题向咨询单位查询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30日起施行。 附件一: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实施工作方案 委托单位: 工程名称: 咨询业务内容: 咨询合同编号: 咨询项目负责人: 咨询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 年月日 咨询单位负责人审批 年月日 工程概况(包括:工程类别、建筑面积及层高或建筑规模、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原预(结)算金额等内容): 咨询业务范围要求、依据、标准等内容: 咨询业务工作计划(资料收集整理、人员配置、完成时间、技术保证措施等内容): 附件二: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规程 为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的业务管理水平、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下简称“咨询业务”)的工作规程,明确咨询专业人员的职责,保证咨询质量和效果,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咨询业务工作规程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经济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执业的原则,提高诚实信用的社会信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