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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冀建法[2002]241号
【颁布时间】 2002-07-11
【实施时间】 2002-07-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1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4、审核出的问题,交编制人员进行修改,修改后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签署,提交技术总负责人审定。
  
  第五条 每项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校核、审核人员,不能由一人担任,须由不同人员担任,以保证咨询成果质量。
  
  第六条 提交给委托方的最终咨询成果文件,必须由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总负责人)签署,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后,由咨询单位总经理签发。
  
  第七条 咨询业务的准备工作
  
  (一)签订咨询业务合同。签订咨询业务合同必须明确合同标的,服务内容、咨询范围、工作期限、工作方式、工作目标、资料提供、协作事项、收费标准与违约责任等条件。
  
  (二)制定咨询业务实施工作方案。实施方案一般包括咨询工程概况、咨询业务要求、咨询依据、咨询原则、咨询标准、咨询方式、咨询工作计划、专业分工、咨询质量目标及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
  
  (三)咨询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咨询单位根据咨询合同明确的咨询内容,列出由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清单。委托方提供的工程资料是由第三方提供的,必须经委托方确认其真实可靠。
  
  (四)充分了解咨询工程概况,审核咨询工程资料(如工程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预(结)算资料、设计图纸、工程量计算书、材料费用资料、取费资料、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变更资料、隐蔽工程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并办理接收手续。
  
  (五)及时同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沟通,核实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并做出勘察记录。
  
  第八条 咨询业务的实施工作。咨询业务的实施工作应依据与委托方签订的咨询业务合同的内容、要求等条件进行(包括工程项目前期及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阶段、招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决)算及项目后评估阶段等咨询业务),并按咨询业务实施工作方案开展咨询工作。
  
  第九条 咨询成果文件的交付。咨询成果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委托方。其中间咨询成果及最终咨询成果文件,必须按规定的审核程序进行校核、审核、审定,并由相关责任人签署、盖章。提交给委托方的最终咨询成果文件的内容、深度、数量、规格、形式等应满足咨询合同的要求。
  
  第十条 咨询成果文件与咨询成果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咨询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制定符合行业规定的咨询成果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保存制度。归档资料一般应包括:
  
  (一)咨询合同及发生的相关补充协议;
  
  (二)作为咨询依据的相关项目资料、设计文件、会议纪要和文函等;
  
  (三)经签署的所有中间咨询成果与最终咨询成果文件;
  
  (四)与咨询成果文件相关的计算、计量等资料及校审记录;
  
  (五)作为咨询单位内部质量管理所需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咨询服务回访与总结。咨询单位应制订相关咨询业务的回访与总结制度。回访的主要对象是咨询业务的委托方,必要时可包括咨询业务的相关单位。回访前,应拟订回访提纲;回访中应真实记录咨询成果及咨询服务工作产生的成效与存在问题;回访后,应全面总结、分析咨询服务的经验教训,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与方法,纳入质量改进目标,提高咨询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咨询成果的信息化处理。咨询单位在咨询业务完成后,应选择有代表性或典型的咨询成果,进行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统计与分析,分析、比较咨询项目事前、中间、事后的主要造价指标,作为今后咨询业务的参考,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咨询质量。
  
  第十三条 咨询业务培训与业务建设计划。咨询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与咨询业务的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咨询业务培训计划,不断提高职工的咨询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并要进行咨询服务的道德教育,提高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为了促进咨询业务的发展和开拓咨询业务市场,还应制订本单位的咨询业务建设计划,把握市场动态,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咨询业务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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