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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2]34号
【颁布时间】 2002-07-10
【实施时间】 2002-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1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六)第八条后增加“各级集中的煤炭开发基金只能用于煤矿建设、安全补欠及煤矿公用工程等与煤矿有关的投入。”
  
  (七)删去第九条第(2)项。
  
  (八)删去第十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通知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规范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湘政发[1995]17号)
  
  (一)第一条第一款中“收费标准价外”修改为“营业收入”。
  
  (二)第一条第一款中“4%”修改为“3%”。
  
  (三)第一条第三款中“每年从事业性、专项性收费中征收5%”修改为“每年从事业性收费中征收3%”。
  
  (四)第一条第四款修改为“对休闲娱乐业 (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酒吧、游艺室等娱乐场所等)按营业收入征收2%。”
  
  (五)第二条修改为“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市场价格调控,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高新科技项目开发和受灾期的‘菜篮子’工程扶持,以及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六)第五条删去“要从抑制通货膨胀、稳定市场物价的大局出发”。
  
  四、《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1996]3号)
  
  (一)第六条第(十一)项中“由政府人事部门责令其改正”修改为“由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二)删去第六条第(十一)项中“对单位处以少缴或冒领金额200%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少缴或冒领金额4%的罚款。”
  
  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和城镇消防工作的通知》(湘政发[1997]31号)
  
  (一)第一条中“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财政增拨专款和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增加消防投入的办法,解决各种普通消防车辆、通讯及特种装备不足的问题,力争在3年内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为单位服务的配套消防设施,要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落实达标措施。市政消火栓要采取政府协调、受益单位出资、城建部门安装、消防部门监督落实的办法,力争3年内补装到位。”修改为“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财政增拨专款和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增加消防投入的办法,按《湖南省消防工作“十五”发展计划》的要求,解决各种普通消防车辆、通讯及特种装备不足的问题。城市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的消防设施,要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落实达标措施。市政消火栓要采取政府出资、城建部门安装、公安消防机构监督落实的办法,力争尽快补装到位。”
  
  (二)第二条修改为“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地城市城镇消防专业规划的要求,加快消防站建设步伐,完成《湖南省消防工作‘十五’发展计划》规定的消防站建设任务。同时,还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各城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多种形式的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建设到位,并报省公安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经验收合格后,其人员着国家统一规定的专职消防员制式服装,专职消防队员的待遇,原则上企业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不低于一线职工的标准。消防部队正常执勤所需的业务经费,各级财政应尽量予以保证。”
  
  (三)第三条中“要按照省公安厅、省劳动厅(湘公(消)[1995]18号)文件精神”,修改为“要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省公安厅、省劳动厅(湘公(消)[1995]18号)文件精神”。
  
  (四)第四条中“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修改为“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对新开工的各类建筑工程,要把消防安全设施列入建设规划,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修改为“对新开工的各类建筑工程,要把消防安全设施列入建设规划,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五)第五条中“各级各部门的行政一把手和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修改为“各级各部门的行政一把手和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和《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履行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职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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