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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2]34号
【颁布时间】 2002-07-10
【实施时间】 2002-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1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六)文中“消防部门”修改为“公安消防机构”,“火险隐患”修改为“火灾隐患”,“消防违章行为”修改为“消防违法行为”。
  
  六、《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1998]18号)
  
  (一)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涉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产品鉴定、出口报关、企业定级、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各地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服务工作。”
  
  (二)第三十条增加一款:“对全省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和统计,应维持现状不变,即原由王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和统计的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和统计,原由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管理和统计的仍由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管理和统计。”
  
  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9]5号)
  
  (一)第三条中“省级储备继续由省农资总公司承担。小化肥储备以地(市、州)、县为主,”修改为“省级储备由省农资总公司和生产企业承担。小化肥储备以市、州、县为主。”
  
  (二)第四条修改为“完善进口化肥管理办法。各种贸易方式和渠道进口的化肥均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在关税配额数量内的适用关税配额内税率,超过该数量的进口适用关税配额外税率。进口单位根据国家经贸委有关文件要求,将申请化肥关税配额的材料送交省经贸委,统一转报国家经贸委。符合条件的化肥进口单位可通过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由国家经贸委将化肥关税配额分配到进口用户。申请化肥国营贸易的单位主要为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资公司、农业站(土肥站、种子站、农技站)、化肥生产企业;申请化肥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主要为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经济特区化肥进口企业。严禁任何单位倒卖或自行调剂化肥进口配额。否则,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三)删去第五条中“并对有经营资格的单位调运农用化肥和磷矿石等原辅材料实行优惠运价。对化肥生产、经营和省内短缺品种的进口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科技进步的决定》(湘政发[1999]6号)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自然段中“优惠政策和”。
  
  (二)删去第四条第三自然段中“证券等有关部门要选择有规模、有潜力的科技型乡镇企业,帮助其上市融资。”
  
  (三)第四条第四自然段修改为“鼓励和扶持乡镇企业进行科技开发。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扶持乡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乡镇企业的科技开发,享受国家和我省制定的有关科技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乡镇企业要加强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联合与协作,进一步拓宽产学研结合的路子。乡镇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国家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省高新技术引导资金。”
  
  九、《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9]10号)
  
  (一)第五条修改为“职工所购房改房上市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原则,政府对房改房上市交易实行优惠政策,鼓励房改房上市交易。”
  
  (二)第六条修改为“各市、州、县在完成了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普查,建立了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处理了普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后,应当放开房改房上市交易。”
  
  (三)第八条中第3项、第7项合并作为第6项,并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上市交易的住房。”
  
  (四)删去第三章交易程序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五)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处、所)”。
  
  (六)第十四条修改为“房改房上市交易双方应当签订合同,并持双方各自身份证、合同、已交有关税费等证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分别办理房屋交易、权属登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必须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合同样本的要求。”
  
  (七)删去第十五条。
  
  (八)第十八条修改为“改变房改房使用性质的,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九)第二十条中“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机构”,修改为“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中心。”
  
  (十)删去第二十一条中的“优先提供购房贷款”。
  
  (十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以买卖方式上市交易房改房,应缴纳下列税费:1、土地收益金按交易额的5‰,由卖方缴纳;2、契税按交易额的1%计征,由买方缴纳;3、印花税按交易额的0.5‰计征,由买方缴纳;4、房屋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1.5元交纳,交易双方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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