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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顺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颁布时间】 2002-07-10
【实施时间】 2002-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2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顺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安顺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6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峰
  
  二〇〇二年七月十日

  
  
安顺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顺市(以下简称本市)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城市燃气、热力建设,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装饰装修工程,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城市房屋拆迁,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应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各类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支持各类工程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技术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各类建设工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建设管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第六条 本市区域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建设局是全市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管理工作。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局统一办理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暂按分级管理办法执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第七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装饰装修工程、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到市建设局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核验。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私人建房提交居委会、办事处或村委会、乡(镇)政府批准文件);
  
  (二)已经办理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已经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审查;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总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总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所有建设项目,均应到市建设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个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验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核验。
  
  (一)施工场地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用地、用电、道路等条件已满足施工要求;
  
  (二)已确定施工单位并已签订承包合同;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和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单位无效;
  
  (三)建设单位或者代理机构已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已指定项目经理;
  
  (四)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根据工程特点有相应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五)已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六)按规定应该实行监理的工程已依法选定委托监理单位,并已签订了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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