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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顺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颁布时间】 2002-07-10
【实施时间】 2002-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2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安顺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接上页]

  第五十九条 对延期不缴纳或有意逃漏配套费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章 罚则
  
  第六十条 凡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在工作中有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及检查、纠正、处理问题时,导致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二层)住宅工程,可以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
  
  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施程序图(附后)。
  
  第六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OO二年八月十五日起施行。
  
  附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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