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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登记和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管理权限、职责分工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单位建设项目其工程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或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在具备开工条件后可自行组织开工。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1.中央、省属单位在本市项目 。 2.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政、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二)县、区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1.县(区)行政和乡(镇)及县属企业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2.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项目。 第十二条 凡市级管理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和县(区)级管理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施工均应实行招标、投标。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分别由市和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具体负责。 第四章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有关规定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的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西秀区、开发区在本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及各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各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由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规划许可证;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3、施工、监理合同及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时,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隐患,可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检测费用。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到问题得到改正。 第十九条 监督档案应按工程重要程度保存,保存年限按有关档案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委托的建设工程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内容执行情况、工程管理及竣工质量验收情况,质量总体评价等。 4、工程施工许可证;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6、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 7、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能抽测资料;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11、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备案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审查备案文件是否齐全并对照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对违反有关规定程序、文件不全、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