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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售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适当延长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第十六条 招标人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它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七条 除下列情形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一)发生不可抗力; (二)最高投标报价远低于项目的合理组成价格的; (三)作为项目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 (四)有效的投标少于三家。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一个投标人对同一个项目只允许投一份标书。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符合的研究人员、设施和经费; (二)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的科研经验与业绩; (三)资信情况良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加盖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印章。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票函; (二)投标人概况; (三)近两年的经营情况及业绩; (四)投标人的技术水平、具备的科研人员、设备、资质等条件; (五)产学研联合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包括产学研联合项目合同书; (六)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 (七)项目实施组织形式和管理措施; (八)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的投标协议,明确约定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各方拟承担的分工与风险责任、经济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与归属问题以及若中标后资助经费下达于何方等,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提供签收证明。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三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 开标时,投标人或者其推行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 招投标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机构的代表及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的单数。 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 (二)投标文件与投票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 (三)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远低于完成项目必需的实际成本; (四)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认为重要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投标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辩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