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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澄清、说明或答辩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记录。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第三十条 评标报告为定标提供重要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投标人的项目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 (二)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评价; (三)推荐满足评标标准的中标候选人; (四)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 (五)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排序。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投标中标候选人排序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30天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延长15天。 第三十三条 定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据此与中标人签订项目合同,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中标项目确定后,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将项目纳入重点产学研项目计划正式下达。项目的实施管理、验收以及资金拨付等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进行转包。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定,不得泄露标底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的有关情况;不得扩散属于审查、澄清、答辩、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推荐建议等情况;不得泄露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于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或纠纷,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以请求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招标人有权停止资金拨付或追回已拨资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关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应报经政府性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小组审核同意。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工作小组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其它市(县)、区可参照本意见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2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