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02]39号
【颁布时间】 2002-06-19
【实施时间】 2002-06-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3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全省普通高中等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2年是实现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关键的一年,做好普通高、中等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对于加快人才培养,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增强全省经济竞争力,全面完成“十五”计划各项目标和任务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2002年全省普通高、中等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全省普通高、中等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制定的2002年研究生和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精神,结合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今年全省安排研究生招生计划数量5035人,其中硕士研究生4409人,博士研究生626人;本科、高职招生计划数量14.5万人,其中本科招生7.5万人,高等职业教育招生7万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实行备案制,具体招生数量由学校自行确定,预计招生人数在8万人左右。为确保今年我省招生计划的顺利完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普通高、中等院校招生计划的管理工作。
  
  1.普通高、中等院校招生计划的安排要以办学条件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动力,以提高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核心,紧紧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中长期预测,通过专业结构调整和人才培养结构调整,调减社会需求明显不足的长线专业招生数量,增加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新技术、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工程等新兴学科和第三产业所需以及就业空间大的专业招生数量,以适应知识经济和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对人才培养的要求。
  
  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普通高、中等院校发展速度,改善办学条件,确保人才培养质量。要充分发挥招生计划的导向作用。对办学条件好,有办学潜力的高校,要在招生计划方面给予支持;对办学条件较差,特别是同国家办学基本条件要求差距较大的学校,要严格控制其招生规模。
  
  2.继续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积极探索扩大高等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的新途径。加快教育体制改革,提倡和鼓励社会力量办学,逐步建立国有、民办、股份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高等教育新格局。对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专业社会急需的民办高校,安排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培养短线专业人才。继续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资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努力提高办学能力。
  
  3.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在保证办学条件与培养质量的同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增量部分要重点用于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学科和专业的招生,尤其是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高层次人才和高校师资的培养能力,要最大限度地增强我省研究生的培养能力。
  
  4.积极稳步发展本科教育,努力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通过调整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改善我省本科教育的整体培养结构,使之更加适应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严格控制在高职层次学校举办本科教育的规模,今年不扩大高职层次学校举办本科教育的范围。适当增加高职(专科)毕业生升本科的招生数量;鼓励师范类和医疗类院校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适量增加非师非医类专业的招生。对于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各院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组织生源。
  
  5.巩固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积极探索改革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模式与方法,面向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实际,改进高职培养的手段与内容,加强实践技能培训,提高高职培养人才的社会效益。积极拓宽高职招生来源渠道,鼓励高职院校扩大招收中职考生的规模;有计划的将一些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通过改制转成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6.改变普通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招生计划管理模式,除5年制高职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计划实行备案制,省里不再对各校招生计划进行平衡。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严格按照办学条件和社会需求,认真编制招生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提高办学质量与水平。加大对外宣传力度,积极开拓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生源渠道,鼓励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满足本省需求的基础上,扩大省外招生,鼓励市属院校跨市招生。继续支持和鼓励普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提高普通高中毕业生的就业能力。高中毕业生学习一年,结业后可发给中等职业教育毕业文凭。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