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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02]39号
【颁布时间】 2002-06-19
【实施时间】 2002-06-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3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全省普通高中等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4)简化毕业生就业程序与手续,放宽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年限。毕业生在就业政策的指导下,凡在择业期(2年)内找到就业岗位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以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为主要依据,予以办理有关就业、落户等手续。
  
  (5)鼓励毕业生继续深造与提高。对于低层次或者专业所限暂时难以就业的毕业生,要鼓励他们参加提高层次或增强就业技能的学习与培训。在经过适当选拔的基础上,鼓励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升入高职学习,高职毕业生升入本科层次学习。
  
  (6)规范毕业生就业领域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清理毕业生就业领域乱收费问题。除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外,一律不准巧立名目乱收费。如果出现问题,将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初步建立省级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加快与用人单位、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连接,促进毕业生就业市场由传统管理模式向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现代管理模式转变。
  
  6.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各高中等学校要不断改革毕业生就业指导模式,建立一个有固定场地、有专业人员、有科学体系的毕业生就业指导系统,将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作为毕业生就业的重要一环,为毕业生提供优质服务。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交费上学、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主动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在毕业生就业新体制建立之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普通高、中等院校要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领导和监督,从维护广大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利益出发,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广泛吸纳毕业生,确保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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