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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加大对贫困地区人力资源扶持力度。结合15个贫困县的人才需求实际,编制定向招生计划,实行教育扶贫。加大对阜新城市转型的支持力度,在沈阳农业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沈阳师范大学定向培养360名大学生。各市在编制本地区高、中等院校招生生源计划时,也要根据县及县以下地区对人才的需求,适当扩大定向招生、定向就业的招生计划,以缓解县及县以下地区人才不足问题。 8.认真做好普通高、中等院校招生录取工作。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跨隶属关系下达和调整本科、高职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计划的,要由学校提出申请,招生部门出具意见,报省教育、计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做好2002年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 2002年预计全省共有各类大、中专毕业生11万人,其中毕业研究生4092人,本科毕业生3.9万人,高职和专科毕业生3.4万人,中专生3.4万人,毕业生人数比上年增长13.4%。为合理配置人才资源,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完善以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就业新机制,从吸引人才,促进就业的大局出发,为毕业生就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1.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结合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情况,继续坚持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和男女平等、优生优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毕业生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从做好人才储备工作的角度出发,取消对省外高校本科毕业生来辽宁就业的限制,吸引省外名校高层次短线专业毕业生来辽宁就业。 要规范从高校毕业生中公开招聘公务员考试考核制度,2002年将继续在普通高校毕业生中实行公开考试和考核制度,选拔一部分优秀毕业生充实部队和国家机关。继续提倡和鼓励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基层工作。 2.各地区在积极吸纳研究生的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安置工作。根据国家规定,毕业研究生的服务范围主要是高等学校、高新技术产业、高科技园区、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和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政机关以及军队所属单位。凡超出上述服务范围就业的毕业生应补办委培手续。定向、委培毕业研究生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就业。自筹经费招收的研究生,可以不受国家就业范围的限制,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3.继续放宽国家计划招生的毕业生就业范围,除对计算机应用、自动化、师范类的中文、数学等少数短线专业的毕业生出省就业进行适当调控外,其他毕业生在省内就业全部放开,充分发挥市场对人才的配置作用。 定向毕业生除家迁、升学、留校外,要严格按照招生协议,一次性派回原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改派。 地区联办毕业生原则上回联办地区就业,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就业去向者,必须理由充分且经联办地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委培毕业生要按委培协议派遣,确因委培单位关、停、并、转不能接收的,应由委培单位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就地就近安排就业,跨市安排就业或因家迁、升学、留校拟异地就业的要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 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学单位和教育部门就业,鼓励和支持教育部门积极吸纳非师范类毕业生到教育和教学部门就业。 4.继续为毕业生就业创造宽松、便捷条件。 (1)鼓励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积极投身于西部开发建设。对于到西部就业的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工作单位或原籍所在地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有关证明,协助其办理落户手续,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2)鼓励用人部门和地区积极吸纳毕业生。对于在各类毕业生就业市场上所签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只要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就业政策,各级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都要纳入就业方案,予以派遣。 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吸引毕业生的优惠政策,充分利用毕业生就业市场吸纳人才,为本地区、本单位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3)鼓励毕业生到各种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于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享有到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同等待遇。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才服务中介机构在当地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指导下,可向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就业培训等服务,解决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