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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劳社监发[2002]81号
【颁布时间】 2002-06-19
【实施时间】 2002-06-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3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关于开展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综合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队驻京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今年颁布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6月17日召开的“北京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大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以及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监察执法力度,依法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对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以及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专项综合监察执法大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这次开展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专项综合监察执法大检查,在指导思想上要做到“三个坚持”,“四个结合”。即:坚持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来指导这次专项综合执法大检查工作;坚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克服各种形式的松劲厌战情绪;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执法、促进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形成。在内容上把检查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相结合;在力度上把开展拉网式检查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在方法上把加大处罚惩戒与改进办事服务方式相结合,在工作方式上把执法大检查与劳动保障年检和对用人单位缴费稽核检查相结合。
  
  二、关于这次综合监察执法大检查的重点范围、重点内容和重点地区
  
  ㈠综合执法检查的重点范围:
  
  1、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中央、市属、区县属重组改制后的各类无主管用人单位;
  
  3、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建筑企业、宾馆饭店、中小型餐饮服务企业;
  
  4、保安服务公司和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用人单位;
  
  5、实行自收自支的各类事业单位和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㈡执法大检查的重点内容:
  
  1、用人单位是否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劳动保障管理制度;
  
  2、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使用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与全部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是否按照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规范了企业的劳动保障管理行为;
  
  4、用人单位是否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全部职工办理了参加社会保险的登记手续;
  
  5、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登记手续是否做到了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招用外地务工人员的用人单位是否按有关规定与务工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外地务工人员办理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以及是否做到了按期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7、用人单位拖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㈢执法大检查的重点区域:
  
  1、市、区县管辖地域内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2、中关村地区和有关区、县享受中关村科技园区优惠政策重点地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3、宾馆、饭店及高、中、低档综合商务写字楼;
  
  4、远郊区县重点旅游风景区从事旅游接待、餐饮服务的各类宾馆、饭店及培训中心;
  
  5、成规模的商务和住宅区内的各类物业管理服务的单位。
  
  三、时间安排及实施步骤
  
  此次综合执法大检查于2002年7月1日开始至10月 31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6月24日至6月30日为准备动员阶段。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这次执法大检查的具体要求和统一部署,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㈠在全市召开综合执法大检查动员部署大会的基础上,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根据这次综合执法大检查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组织召开动员部署大会,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和目标,使这次大检查做到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
  
  ㈡前期要充分做好内部与外部的组织协调工作,特别是要加强与财政、工商、税务、统计、审计、工会、民政、个协等部门的相互沟通与联系,要组成强有力的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把此次综合执法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做扎实。
  
  ㈢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准备阶段要及时地沟通情况,分析掌握本地区用人单位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欠缴费用的有关情况,找准重点目标,选准重点地区,落实本区、县工作的主攻方向。
  
  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通告》,并对用人单位办理参统和按时缴费提出明确的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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