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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02]28号
【颁布时间】 2002-06-19
【实施时间】 2002-06-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3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禁毒委员会《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为切实履行省禁毒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禁毒工作,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开展禁毒斗争的职责,充分发挥省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共同搞好禁毒工作,现将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在禁毒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划分如下:
  
  省公安厅:
  
  一、掌握毒品违法犯罪动态,研究预防、打击对策。
  
  二、组织、指导、监督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毒品预防教育、禁吸戒毒、禁种铲毒工作,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安全管理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等工作,以及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监管改造工作。
  
  三、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公安部的授权,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统一协调职责范围内的禁毒国际合作。
  
  省委宣传部
  
  一、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禁毒委员会和省委、省政府及省禁毒委员会有关禁毒工作的部署和指示精神。
  
  二、参与制定全省禁毒宣传工作的规划。
  
  三、组织、指导、协调省直新闻单位宣传国家和省禁毒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禁毒知识和禁毒斗争的成果、经验、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
  
  省卫生厅:
  
  一、监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戒毒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工作,组织协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取缔非法设立的戒毒医疗机构。
  
  二、制定戒毒治疗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对强制戒毒所、劳教戒毒所、戒毒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和护理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和注册,对戒毒医疗机构开展的临床项目进行准入管理。
  
  三、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对经吸毒引起的传染性疾病进行监测,并对治疗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四、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管理并规范使用,加强处方管理。
  
  五、指导戒毒治疗科研工作,鼓励积极探索新的临床戒毒治疗方法。
  
  六、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工作。
  
  哈尔滨海关:
  
  一、充分发挥海关的监管职能,对货运渠道及旅检、行邮等业务现场,加大查验力度,实施风险布控,严厉打击利用货运、邮递等渠道进行的毒品走私犯罪活动。
  
  二、对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的毒品走私案件,由哈尔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立案侦查。
  
  三、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许可证验放管理制度及检验鉴别工作,严防利用伪报、瞒报等方式走私上述物品。
  
  四、加强后续监管职能,严防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入境后的非法倒卖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与省内公安、工商、边防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情报交流,互通情况,联合开展打击毒品走私犯罪活动。
  
  省法院:
  
  一、监督下级法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进行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二、依法审理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毒品犯罪案件,各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毒品犯罪案件。复核各中级法院审理的毒品死缓案件,审理依法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毒品减刑、假释案件。
  
  三、对审判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解决。
  
  四、对下级法院的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省检察院:
  
  一、协调全省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禁毒工作中的关系。
  
  二、领导、监督全省各级检察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抗诉工作,以及对毒品犯罪案件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
  
  三、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全省各级法院对于毒品案件生效的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四、领导全省各级检察院依法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织、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禁毒专业培训,提高禁毒执法水平。
  
  省外办:
  
  一、根据我国外交政策和外交部的指示精神,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对我省禁毒领域的涉外事件进行政策把关,处理我省禁毒领域国际合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我省因公出国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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