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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省计委: 一、将禁毒事业发展计划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我省禁毒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与协调发展。 二、积极争取国家用于禁毒的各类专项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程序统筹安排我省用于禁毒基本建设的投资和利用外资计划。 省经贸委: 一、根据国家涉及禁毒的产业政策,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药品生产企业。 二、督促化工、轻工行业制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重点生产企业的生产协调和监管,规范销售渠道,强化管理。 三、积极配合省外经贸厅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审批和调查核实工作;配合海关和公安部门做好打击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活动的工作。 省教育厅: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禁毒工作的政策、规定,将禁毒作为大、中、小学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日常教育工作。 二、加强对学校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有关学校禁毒、防毒的制度和措施,明确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把学校无吸毒、无贩毒现象作为学校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项基本目标。 三、加强对大、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和禁毒教育,提高其禁毒、防毒意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全社会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省安全厅: 一、按照上级要求,收集国际毒品犯罪组织的情报,以及世界各国在打击毒品犯罪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工作经验,为研究制定禁毒政策、措施提供参考。 二、按照国家安全部的部署,探讨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情报安全机构,就国际毒品形势、反毒斗争等方面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将涉及境内外毒品犯罪的有关情况尤其是涉及我省毒品犯罪的情报信息及时报告省禁毒委员会。 四、完成省禁毒委员会和国家安全部交办的反毒品专项工作。 省民政厅: 一、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促进禁毒、戒毒政策的落实。 二、救济符合社会救济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戒毒人员及其家属。 三、加强对禁毒社团的管理,支持其依法开展工作。 四、做好对禁毒英烈的抚恤工作。 五、协助公安机关对被收容人员进行禁毒、戒毒宣传教育,并对其中的吸毒、贩毒人员做好审查、移交工作。 省司法厅: 一、开展有关禁毒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普法规划。 二、依法收容强制戒毒的劳动教养人员,积极做好强制戒毒、治疗康复和矫治恶习工作,努力降低复吸率。 三、负责对在监狱服刑的涉毒罪犯的关押改造工作,依法执行刑罚,做好教育改造工作,不断提高改造质量,努力减少重新犯罪。 省财政厅; 一、根据禁毒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禁毒、戒毒所需经费,研究制定禁毒经费的管理制度。办法,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做好对缉毒缴获的毒资、非法收益和罚没财物的管理工作。 省农委: 一、协助有关部门指导麻醉药品、毒品原植物的禁种和铲除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和使用管理办法。 省外经贸厅: 一、严格按照外经贸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做好全省外贸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初审工作。 二、配合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重要、敏感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工作,避免流入非法渠道。 三、了解掌握外贸领域禁毒工作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 省文化厅: 一、利用文化工作的优势,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文艺团体和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的作用,运用各种艺术形式宣传国家和省禁毒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支持、鼓励文艺工作者通过艺术创作反映禁毒斗争中涌现出的英雄事迹,揭露国内外毒品犯罪分子的罪恶,揭示毒品对人类生命、社会秩序、家庭和个人幸福的严重危害性。 三、根据全省禁毒工作的总体安排,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重大文艺宣传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娱乐场所的管理。 省广电局: 一、根据国家及省禁毒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部署和指导精神,掌握禁毒宣传工作的走向,制定禁毒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宣传报道计划。 二、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协调、指导广电系统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宣传国家禁毒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三、协调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黑龙江电视台对一些重大的禁毒斗争成果及先进典型、重大活动做重点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