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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青国税发[2002]131号
【颁布时间】 2002-06-18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3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c、第23栏“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填写“本月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4)纳税申报表与“免、抵、退”税申报表的以下栏次数据应相等;
  
  (5)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中出口销售额合计应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第5、6栏合计相等。
  
  (三)基层管理部门接到出口企业申报资料后,在7日内审核完毕,在企业申报资料上签署意见后,将《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第1联、《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附表》第1联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等资料作为管理资料存档。将上述两表第2联17日前转基层退税部门,同时将《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及附表(3、4联)在22日前返还企业。生产企业应根据审核意见在下月纳(免、抵)税申报中予以调整。基层退税部门对基层管理部门转来的已签批《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汇总填报《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月报表》及明细表,于每月22日前报送主管退税机关(一式2份)。
  
  (四)“免、抵、退”税申报
  
  1、申报期限。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必须在6个月内以纳(免、抵)税申报期为基准计算,将合格完整的单证(经预审无疑点,或有疑点已核查无误)按照原纳(免、抵)税申报时填报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手工)顺序录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系统,生成申报电子数据,打印出《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和其他报表一同装订,连同电子数据报送基层退税部门审核审批。如果有缺单的,企业应填写《“免、抵、退”税缺单申报表》(手工,一式三份,基层退税部门一份,基层管理部门一份,返还企业一份)。
  
  2、资料申报。生产企业按纳免、抵税所属月份,在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基层退税部门正式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同时附送将以下资料:
  
  (1)计算机申报生成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一式三暮途穷份,基层退税部门一份,返还企业一份,上报主管退税机关一份);
  
  (2)计算机申报生成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一式三份,基层退税部门一份,上报主管退税机关一份,返还企业一份);
  
  (3)经基层管理部门审批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及《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附表》(第3联);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5)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出口退税联);
  
  (6)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7)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属远期结汇(180天以上)的,应附送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
  
  (8)《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管理局盖章原件);
  
  (9)属代理出口的,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
  
  (10)如有缴税的,须提供《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11)需要退税的,填写《退税申请书》;
  
  3、基层退税部门应审核原始单证的合法性及根据外部电子信息审核生产企业申报电子信息的准确性;根据基层管理部门已审核的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征税税率等项目审核“免、抵、退”税申报逻辑关系和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审核完毕,履行签批手续后,连同签署意见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微机表)送交主管退税机关。对有退税的,连同《退税申请书》一并报送。
  
  4、超过纳(免、抵)税申报期6个月内仍证不齐、外部信息审核未通过或未向基层退税部门进行申报的,由基层退税部门填发“免抵退工作联系单”,转基层管理部门5日内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通知企业补缴税款。基层管理部门在企业补税后将企业缴款书复印件反馈基层退税部门。出口企业不得将已缴税款冲减当年应纳税款。
  
  应补增值税税额=缺单外销发票销售收入(POB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
  
  对出口货物属于应税消费税的,基层管理部门应同时责令企业补缴已免征的消费税税款。
  
  (1)属于从价定率征税的:应补缴消费税=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消费税税率
  
  (2)属于从量定额征收的:应补缴消费税=出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3)属于从量定额、从价定率征税的:应补缴消费税-出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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