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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青国税发[2002]131号
【颁布时间】 2002-06-18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3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基层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基层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基层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基层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生产企业用于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的货物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比照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十、稽查局应加大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特别要注重对有退税企业的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进项发票真实与否、是否自产货物、延期申报纳(免、抵)税,不虚拟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等情况,与基层管理部门、基层退税部门,主管退税机关共同保证“免、抵、退”税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打击偷、骗税行为。
  
  十一、本规程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程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略)
  
  2、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附表(略)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略)
  
  4、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月报表(略)
  
  5、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月报明细表(略)
  
  6、“免、抵、退”税缺单申报表(略)
  
  7、“免、抵、退”税工作联系单(略)
  
  8、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略)
  
  9、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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