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对已补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退税凭证后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基层退税部门申报并经审核无误,可按规定办理退税申报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未审核通过的,不再办理退税。 5、申报到基层退税部门的“免、抵、退”税资料按现行资料规定装订; 6、“免、抵、退”税资料由基层退税部门保存,保存期限原则上最少保存10年; 7、企业电子申报规定具体录入办法、基层退税部门电子审核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五)“免抵”税款调库及退库程序 主管退税机关根据基层退税部门签署意见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微机表)、明细表、退税申请书,进行复核。对需办理退库的,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对有“免抵”税额的,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下发各基层退税部门。由各基层退税部门主管局填发“更正通知书”,并以正式文件形式通知国库办理“免、抵”税款调库手续。 (六)“免、抵、退”税的调整 每年清算期6月30日前申报到基层退税部门的上一年度“免、抵、退”申报资料,基层退税部门应在1个月内审核完毕,并与基层管理部门核对,以基层退税部门审核通过数为基准进行调整。 (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记账和纳(免、抵)税申报,基层管理部门发现的应按照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基层退税部门发现的应通知基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八)实行免税的小规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免税后,应在免税后6个月内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出口退税联)到基层管理部门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对单证不齐的,基层管理部门应对出口销售收入(FOB价)按内销征税。 (九)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货物自行加工报关出口申报免税后,出口企业应在6个月内凭来料加工货物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基层管理部门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七、“免、抵、退”税管理工作中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基层管理部门职责 基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生产企业每月的纳(免、抵)税申报、报表对审及相关管理工作。 1、负责受理生产企业的纳(免、抵)税申报,并接收相关资料; 2、负责对生产企业纸制申报表进行审核; 3、负责对生产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与CTAIS申报数据的核对; 4、负责对实行“免、抵、退”税生产企业的进项税额、内销货物销售额等情况的确认,负责对发现存在疑点的原材料进项发票发函协查,防范和打击偷、骗税; 5、负责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是否为自产货物,实地核查企业有无生产能力; 6、根据基层退税部门的“免抵退工作联系单”,对需要调整及补税的,责令企业改正或补税; 7、负责“来料加工”、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的管理; 8、根据基层退税部门提供的生产企业未使用的出口电子信息,核实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纳免、抵税申报; 9、负责协助基层退税部门做好所辖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工作,政策的宣传、培训和指导。 (二)基层退税部门职责 基层退税部门主要负责受理生产企业的退税单证齐全后的“免、抵、退”税申报、单证对审及电子信息审核工作。 1、负责受理生产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的预审,并将预审情况反馈企业; 2、负责受理生产企业正式申报,审核原始退税单证的合法性及真实性; 3、负责将生产企业申报信息与外部信息核对审核,并进行疑点发函、核实及调整; 4、负责接受生产企业开具证明申请,经审核后出具相关证明; 5、负责将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数据与纳(免抵)税数据进行核对,审核确认“免、抵、退”税额,向主管退税机关报送审核资料; 6、根据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通知国库办理调库; 7、负责将生产企业每月出口信息及未用电子信息与企业纳(免、抵)税情况进行对比,对生产企业出口未申报纳(免、抵)税情况反馈基层管理部门核实; 8、负责根据有关部门转来的金税工程交叉比对情况,稽查查补税款情况,核实企业是否存在多退税款情况; 9、负责所辖生产企业的“免、抵、退”清算及政策管理、宣传、辅导; 10、负责向主管退税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