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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2]92号
【颁布时间】 2002-06-18
【实施时间】 2002-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4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社会科学院关于认真做好《宁夏通志》编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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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志上限不定,各类事物的记述,均追溯至起始发端;下限断至2000年。
  
  四、本志所记地域范围,以现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划为准。对在宁夏境内的中央驻宁部队,中央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和三资企业等均作记述。为反映事物的完整性,对历史地理、沿革,对业务主管范围需延伸至自治区外者,延伸部分作简略记述。
  
  五、全志由卷首(凡例、总目、概述、大事记)、分卷、人物、卷末(方言、附录、索引、修志始末)4个部分组成,共20卷,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7种体裁进行记述。
  
  六、从现代社会分工、科学分类和便于编纂出发,坚持略古详今,重在当代,事以类聚,类为一志的原则,横分门类,纵向叙述。志内设卷、篇、章、节、目、子目六个层次进行记述。
  
  七、全志运用现代汉语语体文进行记述。各卷坚持述而不论的原则。全志的总述和分卷的概述,述论结合,勾勒事物发展的轮廓;全志的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辅之以纪事本末体。(各分卷不设大事记,由各地、市、县(区)、区直各单位提供资料,区志办统一整理,记述中应尽量明确事件的时间、地点、人物、起因、过程、结果)。
  
  八、人物分传、简介、表、录三个层次,遵守“生不立传”的原则。立传人物多为对宁夏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已故人物,对长期在外地工作的宁夏籍人物方也入志。副省(区)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同时享有正高职称、国务院政府津贴的科研业务人员等列入简介。对2000年前正式命名的革命烈士和省(区)级英雄模范人物列入表、录内。历史人物以近现代为主,正面人物为主,个别反面人物也可入志,以警示后人。人物不分类别,以卒年为序排列,对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列表记载。各分卷不设人物志,用以事系人的办法,反映人民群众的作用。
  
  九、党、团、工会组织及其活动,由各承担编写任务的单位提供详尽资料,由总纂人员收入《党派社团》或《政权政协》。政治运动不设专志,分别在“大事记”和有关分卷中记述。
  
  十、志内称谓,凡历史朝代,一般沿用通称或以公元纪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通用公元纪年。地名,以自治区地名委员会颁布的地名为准,古地名及历代政权、官职,均依当时的称谓为准。地图,以自治区测绘局的标准图为蓝本。文字使用除引用古籍原文,少数有特定含义的用繁体字外,其余的一律按照1992年7月7日新闻出版署、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执行。志中所用科学术语、名词、名称,以有关方面审定为准。未经审定和统一的,从习惯。
  
  十一、本志资料,均为经过核实考证的历史文献、档案和口碑资料,一般不注明出处。建国后的统计数字,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字入志;统计部门没有的数字,以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数字入志,数字书写,按照1995年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实施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执行。
  
  十二、计量单位,采用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颁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年3月以前使用的计量单位则照实记载,必要时换号注明其换算值。
  
  十三、本志各卷均实行三级审稿,卷首、卷末、地理环境、人物,由《宁县通志》编辑部组织有关委员、专家初审;再由通志编委会正副主编及有关同志参加的会议复审;经报通志编委会正副主任终审、批准出版。通志各分卷由各承担编写任务的委、办、厅、局党政领导初审;由通志编委会正副主编及有关委员、专家和各专志负责同志共同复审;经通志编委会主任、副主任及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终审。凡涉及党的路线、决议、方针政策、民族宗教和重大事件等问题,必须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审定。
  
  《宁夏通志》行文规则
  
  《宁夏通志》是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由《宁夏通志》编审委员会主持编纂的省(区)级志书。为使全志文风统一、行文规范化,特制定《宁夏通志》行文规则。
  
  一、编排
  
  (一)《宁夏通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考等体裁,以志体为主。
  
  (二)《宁夏通志》结构门类分为20卷,分卷出版。每卷封面、书脊、扉页需标明宁夏通志第×卷××××。
  
  (三)《卷首》依次排列历届自治区地方志编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宁夏通志》编审委员会名单,序、凡例、总目,行政区划图、地势图、交通旅游图和总述,大事记。
  
  (四)各分卷前依次排列历届自治区地方志编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宁夏通志》编审委员会名单,分卷主编、副主编、责任编辑、分管编辑、编写人员名单、序言、凡例、目录,必要时加编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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