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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标题、层次 (一)各分卷设篇、章、节、目4个层次,必要时可设篇、章、节、目、子目5个层次。 (二)篇、章、节、目的标题序码一律使用汉字;子目用黑体字以示区别。 (三)篇、章、节的标题各占一行,居中书写;目及子目的标题空两格书写。 (四)篇、章、节、目要以事拟题。标题要准确、醒目,层次分明,统属得当。 三、文体、语言 (一)一律使用现代汉语语体文、记述体。记述使用陈述句式、顺序方法与白描手法,不能使用祈使句和疑问句。 (二)文风要简洁流畅、严谨朴实,杜绝浮词、空话、套话、大话。在使用判断同和定语时,要仔细斟酌,注意分寸。 (三)语言要言简意明、文约事丰。要与论文、总结、教科书、通讯报道、文艺作品的语言相区别。 (四)不能文白杂糅。 四、用字、标点 (一)文字一律按1992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和2002年3月31日试行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施行,切忌使用不规范简化字和生造字。古人名、地名用简化字容易引起误解者,可用繁体字。 (二)标点符号,按1995年12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新颁《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使用。 五、数字 (一)数字的用法,必须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新颁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 (二)引用法规和重要文献时,引文内的数字按原来的书写法,不做改动。 (三)为了表示分寸,数字前后允许适当使用“近”、“多”、“许”、“左右”等词语。 (四)志稿中的数量,要用准确具体的数量词表达,不能用“少数”、“一部分”、“很多”、“大多数”等含混不清的概念。 (五)表示数量的增加,可以使用倍数表示,也可以使用百分比表示;表示数量的减少,不能使用倍数表示,必须使用百分比表示。 (六)有小数点的数字,一般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六、纪年、时间 (一)纪年以1949年为界。1949年以前用中国朝代年号,除民国用阿拉伯数字纪年外,均用汉字数字纪年,并用括号注明公元纪年。公元前的纪年应加“前”字;公元后100年内,年代前加“公元”两字,其他直书年代。如“秦始皇26年(前221年)”、“东汉建武元年(公元25年)”、“清雍正3年(1725年)”。 (二)世纪、年代、年度的起止用连接号“-”表示,如:6-8世纪,19世纪40-80年代,1956-1985年。括号注释则省去“年”字,如(1956-1985)。 (三)公元纪年要写完整,不能省略。如“1980年”不能写成“80年”。 (四)表述时间时,不能使用不具体的时间概念和时间代用词。如“前年”、“今年”、“明年”、“上月”、“昨天”、“不久以前”、“目前”、“大跃进时期”、“近年来”等等。要一律写明何年何月何日。 (五)对解放前后历史时期的划分,要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不能写作“建国前(后)”、“解放前(后)”。 七、计量单位 (一)计量单位、符号的运用,要遵守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的规定。如:长度用“米”,不用“尺”和“公尺”,但“千米”可用其俗称“公里”;质量(人民生活和贸易中习惯为重量)用“千克(公斤)”、“克”;容量中的“公升”用“升”,不用“立升”、“加仑”;电能单位中的“度”用“千瓦时”。为避免时间单位与角度单位混淆,小角度单位前加“角”,如“角分”、“角秒”。 (二)历史上的旧计量单位和外国计量单位,如:“斗”、“石”、“里”;英制的“喱”、“码”、“磅”等,必须使用时,要在后面的括号中作出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注释。如:1磅等于0.4536公斤。 (三)行文中的计量单位用中文符号,如:“克”、“米”、“平方米”,不写成“g”、“”“㎡”。 (四)温度单位的称号“℃”,可以代替名称“摄氏度”,直接在行文中使用。 八、称谓 (一)志书系用第三人称书写,不宜用“我区”、“本区”、“该区”、“我厅”、“本厅”、“该厅”等第一人称书写,而应直书区名、厅名。 (二)名称的应用要注意规范化,如“十年动乱”、“十年浩劫”等,应统一写作“文化大革命”。 (三)现行地名以2001年自治区民政厅发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划简册》所收标准地名为准;历史地名要在括号内加注现行地名。 (四)第一次出现的称谓要写明全称,如名称较长,又多次出现时,可以用简称,并在第一次的全称后用括号注明:“(以下简称×××)”。如:“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简称自治区教育厅)”。简称的使用要科学、准确、规范,使人不至于产生歧意。 |